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54/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控罪(1)「僞造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111(1)(a) 條;控罪(2)「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違反同章法例第52(1)(a) 及52(10)(a) 條;控罪(3)「沒有保險而使用車輛」,違反香港法例第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 及4(2)(a) 條;最終被處每項入獄2 個月,同期執行,與因他案頒下的2 年監禁則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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