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喺羅湖入境之後,被關員截查,從佢所攜帶嘅掛肩袋內,搜獲十八包危險藥物,而有關嘅毒品經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223.2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245.44克晶狀固體,市值177,944元。
被告承認有人畀1,000鈫佢,要佢將嗰啲冰毒從深圳帶返香港荃灣一個小公園,放進樹叢內,但係佢尚未獲支付報酬。
被告現年49歲,有五項刑事紀錄,涉及十條控罪,其中兩項涉及危險藥物,最後一次嘅案底係喺1994年,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罰款1,000元。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同太太以及兒子本來居住喺深圳,而被告每日需要來回香港工作,太太與兒子喺上月取得單程證來港生活,可惜因為本事件,被告被拘留,經濟拮据,兒子只得返去太太家鄉生活。大律師續指,被告喺過去擔任過唔同種類嘅工作,但係因為入不敷支,足襟見肘,自己又係家中經濟唯一嘅支柱,受不住朋友嘅唆擺,先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大律師希望本席能夠考慮被告嘅個人因素,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根據程國雄案嘅量刑指引,販運「冰」毒70至到300克,起刑點係10至到14年。就本案所涉及嘅223.24克「冰」毒,再加上跨境販毒,令案情嚴重嘅因素,本席認為13年嘅起刑點係適合,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八年八個月,10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