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發強

Case No.HCMA 71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1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1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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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發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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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裁決日期 :2011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在港鐵深水埗站登上前往旺角的列車。進入車廂後,控方第一證人背靠車門旁的一玻璃站立。車程中,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訴人站在她右前方,上訴人的身體貼着她右邊身體。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到上訴人刻意用下體磨擦她右大腿。控方第一證人雖曾舉起右臂意欲阻擋對方身體的接觸,但未能成功。過了一會,上訴人再次以下體磨擦她大腿。

3.列車到站後,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車廂。此際,一便服警員上前向她表露身份,她便將事情告知警員。

4.控方第二證人(警員)事發當天穿着便服和控方第三證人(另一警員)一同執勤。因上訴人的舉動引起他們注意,他們尾隨上訴人從九龍塘站前往旺角站、深水埗站,及後再返回旺角站。

5.在深水埗站,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尾隨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進入車廂。列車行駛時,兩位警員目睹上訴人以下體接觸控方第一證人身體。當列車抵達旺角站,控方第二證人上前向控方第一證人表露身份。

辯方案情

6.事發當天,上訴人在深水埗站的月台乘搭列車前往旺角方向。當他進入車廂時,後方乘客撞向他,他亦因此撞向其他乘客。列車開行後,上訴人形容車廂非常擠迫。事發時,他一直揹着一背包,內載有私人物件,而背包一直在他身前,完全遮蓋着他的下體。上訴人否認將身體貼向控方第一證人,亦表示從沒有以下體接觸對方。

上訴理據

7.上訴人大律師雖羅列七項上訴理據,但本席只在此處理首項上訴理據。

8.首項的上訴理據指「裁判官錯誤地以為上訴人在警誡下有作出回應,並認定該回應是說謊,因此認為上訴人在庭上沒有說出事實,所以拒絕接納上訴人庭上的證供,但事實上本案並不存在上訴人警誡下的回應的證據。」

討論

9.當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時,他在裁斷陳述書的第 19 段有以下的陳述:

“19. 考慮被告的可信性時,法庭沒有忽略,被告在警誡下作出即時的回應,及辯方呈上多份品格證人的證供,但基於上述分析,法庭根據證供作出唯一的結論,被告必定是說謊,被告警誡下的回應同屬謊話。……”

10.從審訊的謄本看到,上訴人在被警誡下似曾作過一些回應,但審訊時控方沒有依賴此方面的證據,上訴人警誡下究竟說過甚麼亦從沒展現在裁判官面前。

11.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19 段表示當考慮上訴人的可信性時,他除考慮了上訴人及品格證人的證供外,也考慮了上訴人在警誡下的回應。裁判官表示上訴人警誡下的回應與其證供一樣同屬謊話,裁判官以上所述是在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的基礎下作出,定罪明顯有不穩妥的地方。

12.至於上訴人大律師列出的其他上訴理據,本席已充分考慮,但信納不足以推翻原有裁決。為不影響將來的司法程序,本席不打算詳述。

13.定罪的上訴得直,原有的定罪撤銷及刑罰擱置。在考慮所有的情況後,本席頒令案件交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君偉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薜馮鄺岑律師行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梁耀煒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