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耀明

Case No.HCMA 357/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5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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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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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審訊時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防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被判共21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新移民的13歲女童,她在2007 年11月30日由中國來香港,並於2008年9月1日開始在上訴人就業的學校就讀。上訴人是有關學校的教師,控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所負責的球隊的隊員。

第一項控罪

3.在2009年3月30日,控方第一證人於下午4時15 分與上訴人一起離開有關學校,步行返回控方第一證人的居所。控方第一證人居住在該大廈的28樓,但他們卻在22樓步出升降機,沿樓梯往上走。走了一段樓梯後,他們停下來聊天,上訴人便擁控方第一證人的腰,吻她左右臉頰,每邊臉頰的親吻為時十多秒。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當時她覺得奇怪和緊張,最後控方第一證人在半小時後返回家中。

第二項控罪

4.在2009年3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於下午4時15分左右與上訴人一起離開有關學校,上訴人送控方第一證人到她的居所,他們沒有在28樓離開升降機,反而在另一樓層步出升降機。他們走了一段樓梯後,停在樓梯上,聊了一會後,上訴人擁控方第一證人的腰,吻她兩頰與唇,每個親吻為時約十多秒。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當時覺得驚慌、緊張和奇怪,亦覺得十分混亂。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不想上訴人這樣做,當時亦有向上訴人表現她是不想的。

第三項控罪

5.裁判法官指對於在2009年4月2日所發生的事情,控方第一證人是有兩個説法:

(1) 控方第一證人在2009年4月7日的首份會面紀錄內(見控方證物P1A及P1B),表示上訴人在2009年4 月2日送她回家,因他想令她的「身體強壯啲」,所以他們決定走樓梯。他們在22樓步出升降機走上28 樓,他們在27樓的梯間停下來,她否認與上訴人有任何身體接觸,並表示親吻是她幻想出來的。

(2) 控方第一證人在她的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中表示因爲上訴人給她電郵,要求她更改供詞,所以她在首份錄影會面紀錄中撒了謊。她説實情是上訴人曾於2009年4月2 日親吻她。她表示在2009年4月2日,她與上訴人一起於下午4時15分離開學校,前往她居住的大廈乘升降機往22樓,卻往上步行至28樓。他們在26樓停下來,聊了一會,然後上訴人雙手「攬住」她的腰,吻她兩頰和唇,每個親吻為時約十多秒。上訴人吻了她後,他們相擁了一會便離開。

6.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的養父)在2009年4月2 日看到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乘升降機,卻在22樓步出升降機,事件才曝光。當控方第一證人回到家裏,控方第二證人問控方第一證人她到哪裏去了,經追問後,控方第一證人承認她和上訴人在後樓梯。次日,控方第二證人通知校方,並與控方第三證人(學校的副校長)談過。

7.在2009年4月3日,控方第三證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傾談時,控方第一證人承認上訴人曾親吻她的臉和手。

8.在2009年4月4日,控方第一證人被帶返國内,逗留至2009年4月6日。上訴人在這期間向控方第一證人發出不同的電郵,三個有關的電郵便是第四項控罪所指的事項。

第四項控罪

9.上訴人在2009年4月4日及4月6日一共發出了三封電郵給控方第一證人(見證物P4第36、40及44頁)。三封電郵的內容是教控方第一證人怎樣改她的口供。在2009年4月6日,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香港,發現上訴人發給她的電郵,她覆了一封電郵給上訴人,她叫上訴人放心。她寫:「我已明白清楚了你email内容,請你放心」(見證物P4第47頁)。

10.在2009年4月7日,控方第一證人告訴控方第三證人上訴人吻她一事是她幻想出來的,而他實際上只用手指觸碰她的臉。她亦同樣地告訴警方,而她在(見證物P1)同日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說法與上訴人的電郵內容一致。

11.控方第一證人在2009年7月13日作出了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她告訴警方她的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不是真確的,上訴人給她發了一些電郵,告訴她該說些甚麼。控方亦倚賴上訴人在警誡下作出的口頭招認(見證物P16及P25)及兩份在2009年7月15 日作出的錄影會面紀錄(見證物P22A及P23A)。

辯方案情

12.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但有作出詳盡的書面陳詞。上訴人否認他曾有親吻過控方第一證人,而他在電郵裏只是告訴控方第一證人要講真話。

裁判法官的裁決

13.裁判法官經詳細地分析過每證人的供詞後,接納他們為可信、可靠的證人,她亦接納上訴人在錄影會面紀錄內承認他蓄意在2009年4月2日親吻控方第一證人的兩頰和唇,及在2009年3 月30日親吻控方第一證人的兩頰。裁判法官亦相信上訴人所講他知道不應親吻控方第一證人,亦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只是13 歲至14歲。

14.裁判法官考慮過適當的法律原則後,最後判上訴人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

15.王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的上訴理由:第一上訴理由是投訴裁判法官判上訴人三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時,忽略了考慮雙方的親密關係,因此錯誤裁定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上訴人的行為,即輕吻兩吓面頰及唇為猥褻行為。

16.本席同意正如程大律師所指出,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因控方第一證人在她的會面紀錄時,已表示上訴人是她唯一敬重的老師。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是會令有思維正常的人認同上訴人的行為是猥褻的。因此,第一上訴理由是無效的。

17.第二上訴理由,王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沒有向上訴人充分解釋就特別事項不作供的後果。本席翻看過謄本,認為裁判法官已十分小心地解釋予上訴人知道他的權利(見AB751頁S至T行)。本席亦不認為這上訴理由是有任何說服力。

18.王大律師的第三項上訴理由是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倚賴上訴人的會面紀錄而判上訴人就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其實,當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是單靠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去裁定第四項罪名成立,她是有考慮過整體的案情及多方面的證據後才作出最後的裁決。本席不須在此再叙述出裁判法官的裁決理由,因在她的裁斷陳述判書內已經十分清楚地叙述了。

19.本席認為上訴人上訴定罪的理由是完全無效,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準確地分析了所有證據及法律原則而作出一個正確的裁決。因此,上訴關於定罪方面是不成功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刑罰的上訴

20.本席經考慮過王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上訴人的刑罰是完全沒有明顯過重,甚至正如程大律師所指,是屬寬大的。因此,上訴人就刑罰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程慧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委派王熙曜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