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濟興

Case No.DCCC 94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4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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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濟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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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1年1月31日上午10時5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y LAU Hoo Y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OON Chin Ping Jacks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T Law Offices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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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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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企圖入屋犯法案件,案發於2010年6月15日清晨,涉案處所是一位於新界粉嶺華心邨商場地下15至16號舖之達記鮮果。

2.案發時,被告是於案中商場任職夜更保安員,亦是案發時商場內唯一當值的保安員。案中被告人以一鎖匙開啟達記鮮果的捲閘,企圖進入店內盜竊。

3.案中的達記鮮果是一商業處所,以入屋犯法罪以量刑計算,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於案中達記並沒有蒙受任何實質金錢損失,而案件亦只是一宗企圖入屋犯法罪。以本案之案情,若無任何加重刑責之因素,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量刑起點應為兩年監獄。但案中確存在著加重刑責的考慮,原因是案發時被告是商場的當值保安員,而被告竟以鎖匙企圖進入他負責保安的店舖內盜竊。按被告案中的授信程度及他破壞誠信的情況而言,法庭認為本案的企圖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即兩年半監禁。

4.就著減刑因素,被告現年已65歲,亦屬年長,他於香港出生,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法庭認為按被告的年紀以及他的過往之良好紀錄,法庭是可給予被告人6個月之刑罰扣減,將刑罰至30個月監禁下調至24個月,即兩年監禁。

5.除被告年紀較長與及他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外,案中亦再無別的輕判理由,法庭因上述原因,就著案中企圖入屋犯法罪,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