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15/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December 2010.
1. 在案件 HKSAR v Tsoi Shu 2005 1 HKC 51頁內提到,詐騙案件內一些令到判刑提升的因素包括說若然一個欺騙是一個冷酷的欺騙行為又或者牽涉到一些容易受別人影響情形的話,例如老人家儲蓄畢生的積蓄遭人欺騙的情形,另外一個元素就是在警方打擊後再繼續進行的詐騙,另外就是案件內接受判刑的人士是屬於案件主腦,再另一個因素就是話詐騙時間的長短與及受害人所損失的金額,在本案件內,本席認為最有關的是後來的兩個因素。在本案中,四條控罪其實大致上牽涉期間都是兩年左右,雖然控罪四內提到的時段只是數月之間,但一如控罪裁決裏提到的事實,見到基本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整個過程內慢慢去培養,去引導控方證人作出一系列的虛假投資,然後決定把錢交給他們,整體來說其實牽涉的時段也是兩年左右,所以以時間來說,控罪牽涉的年期相對來說比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