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子衡
|
HCMA92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2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74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年1月25日 判案日期:2011年1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3月7日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余子衡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襲擊」罪。 2.事件在赤柱東頭懲教所發生,上訴人是在服刑中的一名犯人。上訴人同意控方的案情,內容指他和受害人(另一名服刑人士)不和。他在案發當天與對方在工作間再發生爭執,後來上訴人便與本案的另一名被告(已放棄上訴)一起去襲擊受害人,向他拳打腳踢。受害人的傷勢包括右眼、鼻樑腫起,身體其他地方有擦傷。 3.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指出上訴人是一時衝動才犯案,現已有悔意,事件也是因對方先用粗言穢語而引起。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裡指出(第 6 段):
上訴理由 5.上訴人在親自陳詞時指代表律師並未有向裁判官說明所有的求情因素。其實他已因此事被單獨囚禁,而他的未婚妻也決定取消婚約;他父親因病失明,希望法庭輕判。上訴人指他知道伍紹基的案例,但該案受害人的傷勢是更為嚴重的。 討論 6.暫委法官李瀚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伍紹基一案指出(第 5,6 段):
7.本席認同暫委法官的觀點及分析。 8.記錄顯示,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有頗詳細地替上訴人向裁判官求情,就算懲教當局因他的行為而對上訴人的行為另有安排,本席也不認為4 個月的監禁是有違原則或是過重的判罰。 9.本席同意,在伍紹基一案的受害人傷勢比較嚴重,但該案的上訴人卻是被判共10 個月監禁的。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判刑恰當,並非過重。 結果 10.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