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虹英 訴 陳好妹
Case No.HCSA 4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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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4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0 年第 41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0 年第 13900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1 年1 月18 日 宣判日期:2011 年1 月18 日 判案書 1.申索人是項申請乃針對蘇文隆審裁官的判決。案中涉及申索人及被告人的一項口頭合夥協議。根據該項協議,兩人同意在2010 年2 月中的農曆新年前一起合作種花,並於年宵期間在荃灣年宵市場售賣年花。申索人的案情是被告人違反了上述的口頭合作協議,既沒有盡力種花,又在年宵開始之前單方面取消了兩個荃灣年宵攤檔的登記,因此申索人要求被告人賠償應有的收入等等。 2.原審時,審裁官接納了被告人的說法,並給予了詳盡的理由,認為事由是原告人有意圖在這次合夥中聘用或使用內地非法傭工。所以單方面取消了年宵攤檔的登記 。這是個事實的裁斷,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是不能就此提出上訴的 。上訴只能涉及法律問題,表格 9的標題已開宗明義表明這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本席閲讀過該裁斷理由書,即蘇文隆審裁官的判決書,看不到他有任何法律觀點的錯誤,因此本席不批准葉女士的上訴申請。然而,由於這次是單方面的申請,所以本席不作任何訴費的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