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雄

Case No.DCCC 199/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9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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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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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NG Ming-bun Franci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大峰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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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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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氯胺酮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索取戒毒所報告。案情透露警員在2009年11月4日下午五時許看見被告在灣仔天樂里附近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從被告的內褲找到一個載有27.21克粉末的膠袋。經化驗後,這些粉末內含21.49克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聲稱毒品是他自己服用的。在稍後的會面之中,被告進一步承認所搜到的毒品是氯胺酮,都是他自己用的。被告在被捕之前不久,在天樂里從朋友買得這些毒品。涉案的毒品約值三千一百多元。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26歲,2001年開始吸食氯胺酮。辯方認為戒毒所報告十分正面,被告亦有家人支持。被告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基於各項求情因素,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採納戒毒所報告的建議。

判刑

4.被告現年26歲,中三程度,未婚。被告有相同的前科,而在2004年10月更因為販毒罪而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5年10個月。被告在2007年12月出獄,但不出兩年便再干犯和毒品有關的罪行。

5.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有毒癮,亦需要專業輔導去戒除他濫藥、吸毒的惡習。

6.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和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決定判被告入戒毒所。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