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德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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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4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4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於2010年9月13日,他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門外被警察截停,在他攜帶的斜肩袋內找到了3個載有內含總共44.66克氯胺酮的粉未的膠袋,拘捕及警誡後,被告人自行告訴警員他的褲袋內藏有其他毒品,最後發現是一個載有內含5.27克氯胺酮的粉未的膠袋和12個載有內含總共2.63克可卡因的固體的膠袋。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收取HK$500的報酬替人運送斜肩袋內的氯胺酮,但其他毒品是他自用的。 2.被告人23歲,已婚,與父母,妻子和3名分別7、5及3歲的子女同住,依靠每月HK$8,000的綜援金生活。被告人沒有犯罪紀錄,他的家人寫信給法庭說他是負責任的父親,他自己亦說他已十分後悔。代表他的陳大律師告訴法庭他的犯案原因是因為他借了錢,把錢用在子女身上。 3.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的毒品,上訴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就氯胺酮來說,法庭應考慮許守成[1]案,就10至50克的份量來說,判刑起點是4至6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說他的犯案原因是經濟問題,但過往案例已清楚確立這不是可供考慮的減刑因素。 4.本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適合的判刑起點應為5年半的監禁,但因為被告人認罪,減至3年另8個月。 5.就第二項控罪,本席採納12個月的監禁為起點,給予3分1的折扣,判處8個月的監禁。 6.考慮到整體的刑期,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其餘4個月分期執行。
[1] Hii Siew Cheng CAAR7 of 2006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