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德誠

Case No.DCCC 1241/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4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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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德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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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3月17日
出席人士: 檢控官鄭先赬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陳炳宙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essrs. Joseph C.T. Lee & Co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contrary to section 4(1)(a) and (3)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2) 管有危險藥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條。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Contrary to Section 8(1)(a)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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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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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於2010年9月13日,他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門外被警察截停,在他攜帶的斜肩袋內找到了3個載有內含總共44.66克氯胺酮的粉未的膠袋,拘捕及警誡後,被告人自行告訴警員他的褲袋內藏有其他毒品,最後發現是一個載有內含5.27克氯胺酮的粉未的膠袋和12個載有內含總共2.63克可卡因的固體的膠袋。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收取HK$500的報酬替人運送斜肩袋內的氯胺酮,但其他毒品是他自用的。

2.被告人23歲,已婚,與父母,妻子和3名分別7、5及3歲的子女同住,依靠每月HK$8,000的綜援金生活。被告人沒有犯罪紀錄,他的家人寫信給法庭說他是負責任的父親,他自己亦說他已十分後悔。代表他的陳大律師告訴法庭他的犯案原因是因為他借了錢,把錢用在子女身上。

3.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的毒品,上訴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就氯胺酮來說,法庭應考慮許守成[1]案,就10至50克的份量來說,判刑起點是4至6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說他的犯案原因是經濟問題,但過往案例已清楚確立這不是可供考慮的減刑因素。

4.本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適合的判刑起點應為5年半的監禁,但因為被告人認罪,減至3年另8個月。

5.就第二項控罪,本席採納12個月的監禁為起點,給予3分1的折扣,判處8個月的監禁。

6.考慮到整體的刑期,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其餘4個月分期執行。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 Hii Siew Cheng CAAR7 of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