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400/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pril 2011.
1. 本案原告人(“ 中信 ”)於2010年7月14 日向被告人李先生(“ 李 ”)提出訴訟,聲稱李於2004年1月5日,以文件方式確定他在中信(當時名為中信資本証券有限公司)開設的証券現金戶口編號8921300161 (“ 戶口 ”)皆受中信的証券買賣條款及其不時的修改(“ 合約條款 ”)所約束。根據申索陳述書,李於2010年5 月14日經中信買入540,000 ENM Holdings Ltd. 的股票(“ 股票 ”),購入價為 $498,583.71(“ 原本欠款 ”)。中信聲稱,李應於股票到期交收日即2010 年5 月18日支付共$483,903.18,但李並沒有支付該數或任何款項。中信因而依據合約條款把股票出售,所得的收入為$344,358.90,中信並用以抵銷李原本欠款的部份。中信聲稱,經抵銷後,原本欠款減為$139,544.28,因此提起訴訟向李追索該餘款與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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