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健誠

Case No.HCMA 97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7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97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0年第4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健誠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4月12日

判決日期 :2011年4月1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4月14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蘇健誠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棄置扔棄物」罪(即一枚煙蒂)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為食環署小販管理人員。他便服巡邏,見上訴人在行人路上行走,將煙蒂扔往馬路上面。控方證人檢視仍未熄滅的煙蒂,上前截停上訴人,並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指他點煙充當香燭,供奉車內財神,當圍著汽車轉第二個圈時,一手取出鎖匙,一手拿著香煙,手指被香煙燙傷,以才將煙蒂彈開。他被控方證人指控違例,解釋正欲拾回煙蒂。他所扔掉的煙蒂已尋找不到,控方證人檢獲的煙蒂並不是他的。

裁判理由

4.裁判官對上訴人無刑事紀錄作出適當的指引。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拒納上訴人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補充:

(1) 控方證人證供與事實不符;

(2) 答辯人不肯交出謄本,以證明控方證人證供矛盾;及

(3)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他因被煙蒂燒到手指,才將煙蒂彈開之辯解。

討論

6.上訴人有責任指出控方證人證供矛盾之處,因此他有責任獲取謄本,不能推諉於答辯人。

7.案情純屬事實之爭,本席不見裁判官之事實裁斷有任何犯錯或超乎常理。

結論

8.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