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訴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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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578 / 20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3 年第 11578 宗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1年 3 月 7 日及14日 判決日期 : 2011年 3 月 14 日 -----------------------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更改管養權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則為「母親」。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89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5.父親於2003年9月25日發出離婚呈請,指稱母親在2002年 8月23日與兩名兒子離開家庭並返回內地,再加上其他一些指控有關母親的行為,父親因此呈請離婚,並要求兩名兒子的管養權及象徵式贍養費。 6.在呈請書的送達方面,由於父親指稱他從母親妹妹口中得知母親已去了美國,因此他要求法庭批准他以代替送達 (substituted service)的形式,在美國的一份報紙判登廣告,以通知母親有關的呈請。 7.家事法庭的葛倩兒暫委法官於2004年1月7日批准以以下兩種代替形式將呈請送達給母親:-
8.父親遵守了法庭有關代替送達的命令,成功將呈請書送達給母親。 9.法庭於2004年9月2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在母親缺席的情況下,於 9月30日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交給父親,並命令母親將兩名兒子帶回香港。雖然法庭發出這個命令,但事實是兩名兒子仍在內地居住。 10.事情發展到2010年5月19日,母親發出傳票,要求更改2004年9月30日的管養權命令,將二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她。在支持的誓章中,母親說她現在已再婚及移民美國,因此他希望二兒子亦可到美國與她一起生活。 11.由於雙方就二兒子的管養權安排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2.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建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予與財產例》第19條的規定:-
13.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4.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福利。而在考慮子女的福利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15.除以上的法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1),亦在參考過一些外國的法例及案例後,認為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時,應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16.這些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statutory check list) 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曾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17.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本席同意該條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福利。但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就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而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兒子的利益。 第一份社會調查報告 18.社會調查主任林姑娘為法庭前後撰寫了兩份調查報告。 19.從林姑娘的第一份調查報告中可見,二兒子於 1998年在香港出生後,曾由姑媽、女媬姆和父母分別在國內及香港照顧。由於父母婚姻不和,母親於 2002年8月將兩名兒子帶回內地重慶市由外祖父母照顧。雖然父親在 2004年得到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但母親並沒有遵守法令,把兩名兒子帶回香港,以考慮有關探視權之事宜。 20.二兒子於 2004年改由母親的妹妹及妹夫在重慶市照顧,並在國內完成幼稚園及升讀小學。 21.母親於2008年在美國再婚並取得居留權。她在2010年4月將二兒子帶回香港,打算為二兒子辦理証件,以便帶他到美國上學。但當二兒子回到香港後,父親反對有關的計劃,因此母親便向法庭申請更改管養權的命令。 22.由2010年4月二兒子回港後開始,他是與父親一起居住,並入讀小學五年級。由2010年9月開始,他升讀小學6年級。 23.在林姑娘調查期間,二兒子向她表示渴望到美國與母親一起生活,他亦不滿與父親一起在港生活的安排。他說年幼時曾目睹父親打駡大兒子及母親的行為,其後又打擾他在內地的外祖公母,因此他不想與父親有所接觸。 24.林姑娘在報告中的總結說,二兒子自3歲起被母親帶回內地由外祖父母及姨母照顧,長期與父母分離,母親前往美國工作,但一直有提供二兒子生活所需,及與他保持聯絡,母子關係良好。另一方面,父親雖然獲得二兒子管養權,但無法接觸兒子,與他建立關係,因此雙方關係疏離,加上二兒子憶及父親過往對哥哥的打駡,因此他對父親印象不佳。 25.林姑娘認為在觀察期間,父親除了為二兒子安排合適學校,提供培訓外,亦透過共同生活遂步建立與二兒子的關係。二兒子在父親照顧下,亦能作息定時,但可惜父子關係仍然疏離,溝通較少。相反地,母親與二兒子關係比較密切,能夠互相溝通,故此相對地較能為二兒子提供情緒支援。再者,由於大兒子亦將隨母親移民美國,因此二兒子亦渴望能與母親及哥哥到美國一起生活。綜合以上而言,林姑娘認為母親較合適擁有二兒子的管養權,因此她建議將二兒子管養權給 予母親 ,好讓他能與母親在美國一起生活,而父親則應有合理探視權。 國際社會調查報告 26.由於本席須要考慮是否批准二兒子到美國生活,因此本席亦要求一份國際社會調查報告。有關的報告由一位Amy Levine的社會工作者準備。 27.從該報告內容可見,母親現時的丈夫是一名建築工人,現年54歲;而母親現年50歲,在美國是一名餐廳前台經理。他們2人於2004年相識,並於2008年結婚。婚後雙方關係良好,現居於美國北卡羅來納州 (North Carolina) Chapel Hill市。他們的居所面積1,250呎,有2間房間。 28.在最後的總結中,該社工認為母親及丈夫無論在身體及精神情緒上都是平穩,他們擁有一個舒適及隱定的居所,入息亦非常隱定,因此她是支持二兒子與他們同住。 第二份社會調查報告 29.林姑娘於2011年2月28日準備了一份更新的社會調查報 告。 30.從該報告中可見,林姑娘接見了母親及二兒子,他們的情況與意願與第一份報告時的情況一樣。但當林姑娘想約見父親時,他表示林姑娘沒有將他對母親所知的一切在報告中反映,他在表示沒空與林姑娘會面後即時掛上電話。林姑娘曾以書信方法約會父親見面,但他沒有依約,信件亦被退回。林姑娘再次想以電話聯絡父親,但他沒有接聽電話。最後,林姑娘雖然經過多次聯絡,仍未能與父親見面,因此未能就父親的最新狀況作出調查。 31.在報告的總結中,林姑娘表示二兒子一再清楚表達他希望與母親一同移居美國的意願。在親子關係方面,林姑娘觀察得二兒子與母親親密融洽,而二兒子表示與父親關係則日差,不想與他繼續生活。最後,林姑娘維持她在第一份報告中的建議,即將二兒子的管養權交給母親;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二兒子的意願 32.總括兩份香港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本席明白到二兒子的明確意願是想跟母親及哥哥一起到美國生活。而他雖然在過往接近一年間是和父親在香港一起生活,但他們在該段期間的關係並沒有很大的改善,二兒子更有常常逃避父親的行為。本席在審訊前亦有機會與二兒子見面,他清楚告訴本席他是十分希望能到美國與母親及哥哥相聚,他亦表達與父親難予相處。本席認為二兒子現年12歲,開始步入青少年期,本席理應盡量尊重他的意願。 父親的主要証供 33.其實在審訊期間,父親亦表示他明白二兒子十分想到美國生活的意願,但他則堅持反對這個申請,他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
母親的再婚及二兒子移民的申請是否虛假 34.父親在庭上用了非常長的篇幅去質疑母親是否再婚,以及她為二兒子作出移民的申請是否虛假。 35.他在庭上作供時說母親曾向他表示,她在美國再婚及為二兒子作移民的申請是假的。她說當二兒子成功拿到美國綠卡後,她會將二兒子送回內地重慶市生活。父親在庭上亦提出多項質疑,例如為何母親的現任丈夫不來港協助母親申請;母親未能提出她的出入境紀錄以証明她沒有說謊等。 36.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証據,本席首先留意到的是:父親的這個指控,除了他口頭証供外,似乎是沒有任何實質証據的支持。相反地,本席留意到母親能提供有關的証據,它們包括:-
37.本席在考慮過以上証供後,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是信納母親在美國已經再婚的這一事實。 38.至於母親現任丈夫為何今次不來香港協助母親,本席信納母親的解釋,即她與現任丈夫並不是很富有的人,他們在2009年的總 入息為25,432.99美元,折合大約200,000港幣,因此他們2人同時停止工作返港進行訴訟,這在經濟上是不可行的。 39.至於父親提及母親未能提供她在2010年5月至7月的出入境紀錄方面,父親說這可証明母親就她的行踪說謊。本席認為這並不是太重要的証據。再者,父親是在第一天審訊時才提出這樣的要求 (即大約一星期前),本席認為不能在這樣短的時間內要求母親提供有關的資料。 二兒子移民的申請是否真實 40.父親在庭上亦質疑二兒子移民的申請是否真實。同樣地,他只說母親及二兒子都是口頭上有這樣說過,他沒有其他實質的証據。 41.在這問題上,本席留意到母親提供了証物R5(a)及R5(b),這兩份是她為兩名兒子申請移民的紀錄。本席對這兩份文件的真實性沒有懷疑。 42.至於父親擔心二兒子移民後會被送返重慶市生活,本席相信這可能性不是太大。但無論如何,母親在庭上亦對法庭作出承諾,如她得到二兒子的管養權,她承諾在未得到本席的准許下,她是不會將二兒子送回重慶市長期居住 (當然渡假或探親除外),以釋父親的疑慮。 43.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亦對母親為二兒子申請移民這一事實沒有懷疑。 父親在香港的條件是否比母親在美國好 44.父親反對這申請的其中一個主要說法是:他在香港的條件比母親在美國的條件為佳,因此二兒子應繼續在香港與他一起生活。 45.父親現時是一名水務署工人,月入10,600元,他一人居於香港華貴邨的一所公共房屋。他說他是公務員,有穩定收入和居所。相反地,母親在美國環境比她差,亦不能安排兒子入讀名校。他又說兒子會不適應美國的嚴寒氣候,因此他的條件比母親優勝。 46.本席對於父親這一說法有所保留。首先,如以居住環境來考慮,國際社會調查報告顯示,母親與現任丈夫的居所面積1,250平方呎,坐落於1 畝半的林地上,這居住環境比父親在香港大約400 平方呎的公屋單位肯定優勝得多。至於收入方面,母親與現任丈夫每年收入共200,000港元,即大約每月平均16,000元左右,這並不比父親個人每月10,600元收入為差。至於學習方面,本席明白到兒子現讀小學6年級,他是否能升讀所謂「名校」亦是未知之素。況且,本席認為升讀合適自己的學校比讀升讀名校來得重要。最後,亦都是最重要的是,本席認為二兒子成長,他與親人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事實是他在過往7-8年都是在內地與哥哥一起生活,他現時與母親的關係亦非常親密。相反地,他與父親的關係現時是比較惡劣。因此,本席認為母親在親子關係的條件上,是明顯比父親優勝。 母親以往的不當行為 47.本席在考慮這申請時,無可避免地要考慮母親在2002年獨 自將二兒子帶返內地,並交托給她父母在重慶市照顧,以致父親多年來雖然得到法律上的管養權,但實際是未能與二兒子見面的這一事實。這事實關繫到母親是否一個負責任的母親,以及將來父親與兒子見面會有否困難的這些問題上。 48.母親在她的第一份誓章中曾作出解釋。她說她在1999年至2001年期間,父親有虐待大兒子的行為,他在2001年因虐打大兒子而被判簽守行為24個月。但父親在與她們分開居住1個月後回家,又繼續對大兒子進行精神及肉體的虐待。母親在不能再忍受的情況下便要求離婚,在父親拒絕下,她為保護兒子便將他們帶返內地由父母照顧。由於她需要生活,因此她在無可奈何下獨自前往美國謀生,而兩名兒子交給父母在重慶市繼續撫養。她說回想這些行為,她承認這樣逃避而令父親多年來未能與兩名兒子見面,她是有錯誤的。但無論如何,現實的情況是二兒子現時與父親關係惡劣,強留他在香港對二兒子完全沒有好處。她承諾將來在得到正式的管養權後,首先不會將兒子再送去重慶市長住,亦會安排父親探視,如每星期與兒子進行視像通話,在暑假期間,亦會安排兒子返港與父親渡暑假,但她則要求父親支付有關費用。 本席意見 49.本席在這需要表明,本席對於母親在2002年擅自將兩名兒子帶離香港,以致父親 8年間未能與兒子見面,是不能接受的行為。至於她將兒子交給父母而獨自去美國謀生,這亦在相當情度上是表明了母親當時的不負責任行為。話雖如此,本席亦同時需要考慮以下事實:-
50.總括來說,本席認為將二兒子的管養權交給母親是最符合二兒子的最佳利益。本席希望父親不會將這管養權的改變視為他個人的失敗,本席希望父親將來能與母親好好安排二兒子平時及暑期的探視,並利用該個機會去改善與二兒子的關係,這肯定是二兒子之福。 命令 51.基於以上理由,及在母親承諾她將來在未得到本法庭的同意下,不會將兒子送返重慶市長期居住下,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52.本席現會考慮有關訟費問題。 (法庭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問題) 53.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請參考案例YLS v.TL (FCHC 8396/2007,麥莎朗法官於2008年5月30日的判案書)中的第14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