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愛蓮又名李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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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3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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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受害人公司,即利鑽珠寶(集團)有限公司委託被告公司鑲製一些珠寶首飾,利鑽會提供相關首飾的物料,而被告公司會根據要求而鑲製有關的首飾,完成後會發出工費單及送貨。但於2010年4、5月期間,被告就一些訂單的製成品合共二百二十件,於製成後並沒有交到受害人公司,而其中二十件更被警方於當舖起回,所牽涉的首飾的價值雖然沒有文件確認他們的總值,但證供顯示他們的價值介乎一至二百萬之間。本案是一宗違反誠信的案件,雖然案中的合約表面上是牽涉兩間公司,即利鑽和龍藝(譯音),但實質是第一證人及被告人之間的協議。 3.案例清楚指出,這類案件必須考慮即時監禁的刑罰,在考慮判刑時,法庭會考慮被告在本案的角色、犯案的時段、財物的價值及對受害人公司的影響,另外亦會考慮到被告是初犯的,雖然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的男朋友龍先生才是龍藝的幕後老闆,但證供顯示,被告在處理公司的日常運作和業務,對外的聯絡,包括將製成品送往客人等,都扮演一個主要的角色。證供亦清晰顯示,甚至將珠寶典當的也是被告人,法庭亦留意到除了起回的二十一件珠寶首飾外,其餘的一百九十九件仍不翼而飛,而被告亦無法作出交代。 4.在考慮過以上因素後,法庭以3年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過往沒有犯事紀錄,所以將刑期減為兩年八個月。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66/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