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愛蓮又名李思瑤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66/2011。
Case No.DCCC 832/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3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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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愛蓮又名李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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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1年4月8日上午10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Chun-hin Dere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ancis M.B. CHENG,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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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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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受害人公司,即利鑽珠寶(集團)有限公司委託被告公司鑲製一些珠寶首飾,利鑽會提供相關首飾的物料,而被告公司會根據要求而鑲製有關的首飾,完成後會發出工費單及送貨。但於2010年4、5月期間,被告就一些訂單的製成品合共二百二十件,於製成後並沒有交到受害人公司,而其中二十件更被警方於當舖起回,所牽涉的首飾的價值雖然沒有文件確認他們的總值,但證供顯示他們的價值介乎一至二百萬之間。本案是一宗違反誠信的案件,雖然案中的合約表面上是牽涉兩間公司,即利鑽和龍藝(譯音),但實質是第一證人及被告人之間的協議。

3.案例清楚指出,這類案件必須考慮即時監禁的刑罰,在考慮判刑時,法庭會考慮被告在本案的角色、犯案的時段、財物的價值及對受害人公司的影響,另外亦會考慮到被告是初犯的,雖然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的男朋友龍先生才是龍藝的幕後老闆,但證供顯示,被告在處理公司的日常運作和業務,對外的聯絡,包括將製成品送往客人等,都扮演一個主要的角色。證供亦清晰顯示,甚至將珠寶典當的也是被告人,法庭亦留意到除了起回的二十一件珠寶首飾外,其餘的一百九十九件仍不翼而飛,而被告亦無法作出交代。

4.在考慮過以上因素後,法庭以3年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過往沒有犯事紀錄,所以將刑期減為兩年八個月。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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