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rch 2011.
1. 第一與第二申索人針對審裁官應他們的要求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申索人是一項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的前業主。他們於2010年10月26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當時租該物業的租客(以下簡稱「該租客」)追討自2010年9月23日所拖欠的租金。於2010年11月11日,他們將該物業轉易給一名買家(以下簡稱「該物業的新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