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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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0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傳票2010年第4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1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小販管理主任。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大致上指他看到上訴人將一張馬會投注的票據棄置在花槽上,所以他把上訴人截停。 3.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作出中段陳詞。上訴人提及到花槽是屬私人地方,裁判法官因此指示控方聽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再作出陳詞。裁判法官頒令將案件押至數日後再繼續。 4.在聆訊繼續當天,裁判法官聽完各方的中段陳詞時,裁判法官一時忘記了當時各方所作的是中段陳詞,而不是結案陳詞。裁判法官當時亦以為上訴人所作的是結案陳詞,忘記了上訴人還有一個答辯的權利。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記載指,當時主控官沒有站起來提醒他,那個不是結案陳詞。 6.本席認為當時在法庭內,裁判法官在程序上出了錯誤,主控官是應該有責任提醒或指出錯誤給裁判法官知道。但是十分可惜,主控官沒有這樣做,而導致裁判法官錯誤地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7.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十分坦誠地表示他是剝奪了上訴人親自作供的權利。本席是同意的。 8.裁判法官在中段陳詞時判上訴人有罪,本席認為是不公平。 9.因此,本席現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歐柏青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