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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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9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662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在聽取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後,判上訴人入獄兩年半。定罪後,上訴人原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但於本年4月11日,上訴人填寫一份表格通知法庭他放棄不服刑罰上訴,繼續不服定罪的上訴。 2.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他不是想繼續不服定罪的上訴,只是想對刑罰提出上訴,因上訴人認為刑罰過重,本席聽取上訴人陳詞後,讓他看了他所填寫的表格,上訴人確認他當時是想就刑罰方面繼續上訴,放棄定罪上訴的,因此,他簽表格時把事情誤會了,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該表格無效。 3.在代表答辯人的梁大律師公平不反對下,本席批准上訴人繼續刑罰的上訴,亦批准他放棄定罪的上訴。 4.刑罰上訴方面,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他的朋友所販運的危險藥物重差不多7克,被判兩年監禁,而上訴人稱控罪指他販運的危險藥物是3.51克的氯胺酮,被判入獄兩年半,明顯過重。 5.本席向上訴人解釋,同一類型案件的人士的刑罰可能會有所不同,不可這樣作比較,若被告人認罪,會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因並不知道他監獄的朋友的案情,因此,上訴人他監獄的朋友的刑罰對他的上訴沒有幫助。 6.本席參閱本案的事實、求情說話及涉案氯胺酮的重量以考慮兩年半的監禁是否明顯過重。正如梁大律師指出,根據以往案例,販運這數量的氯胺酮通常判刑兩至四年。在這情況下,根據上訴人的背景,今次並不是上訴人第一次犯事,曾有案底,而上訴人並不是在認罪下被判罰,因此,本席不認為刑罰明顯過重,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 7.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