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星娥
|
HCMA 24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4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169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控罪一指上訴人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控罪二違反逗留條件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分別判兩項控罪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持“雙程證”獲准在港逗留一段時間。上訴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3.代表上訴人的蘇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在沒有足夠理由的支持而上調一般的判刑標準,本席同意蘇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有考慮到HKSAR v Xie Chun-mei [2004] 1 HKLRD 865一案,雖然上訴庭不是根據該案為判刑指引,正如蘇大律師稱,在2004年後經常雷同的案件上,原訴庭的案件都以該案的裁定為判刑指引。 4.蘇大律師主要投訴裁判法官沒有給予足夠理由解釋他為何認為涉案地區罪行猖獗,最主要裁判法官沒有對辯方解釋為何他認為在該區有猖獗的現象,讓辯方有機會就這點作出抗辯。當然這是基本的做法,正如代表答辯人的羅大律師所提供的Sentencing in Hong Kong 5th Edition 2007, 第33章,第406頁尾二兩行都有提及裁判法官必須予機會讓被告人作陳詞,當時裁判法官沒有這樣做,因此,本席同意蘇大律師陳詞指裁判法官判刑不但明顯過重,原則上犯錯。 5.本席知道處理本案的原審法官是一位富經驗的裁判法官,他當然對涉案區域罪行猖獗的問題有所認知,但他必須讓辯方有機會作出陳詞,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判刑對上訴人不供,判上訴得值,刑罰撤銷。本席現判上訴人每項控罪3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蘇啟明大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