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玉羣

Case No.HCMA 727/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2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2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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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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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年3月31日

判案日期:2011年3月3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5月27日

判案理由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她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涉及的是1 包米、4 個麵包及1 包急凍魚柳,這都是荃灣百佳超級巿場的物品。

3.在聽過陳詞後,本席已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控方案情

4.控方第一證人 (PW1) 是超巿的職員。他說他在超巿內看見上訴人推著購物車,車上有1 包急凍魚柳及1 包麵包,之後就沒有在超巿內看見她,但他懷疑上訴人盜竊,遂走出店外,把上訴人截停。他說上訴人當時從膠袋內拋出1 包急凍魚柳在地上,剛巧有警員 (PW2) 經過並從地上拾起了魚柳,又在上訴人手持的膠袋內搜出1 包米及4 個麵包。

5.PW2作供確認他在現場拾起了該包魚柳及在膠袋裡搜到1 包米與4 個麵包。在警誡下,上訴人說因為有很多人跟踪她,在受驚下她沒有付錢就離開了超級巿場。

6.PW3是另一名警員。他在警署裡向上訴人調查。在有關的會面紀錄 (證物P6) 中,上訴人承認沒有就上述物品付錢便離開超巿。PW3否認有強行要求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上簽名。

7.就P6可否呈堂方面,裁判官在聽過控辯雙方的相關證供後,裁定會面記錄是在自願情況下錄取,也沒有酌情剔除的理由,因此將之列作控方證物。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了作供。她同意當時她揀選了上述貨品,並放在手推車內,但在她的手推車被PW1的手推車撞到後,她車裡的米、麵包和魚柳便不見了。她說後來有3 至4 名職員跟踪她,又在她後面大聲指稱她偷東西,令她不知所措,於是她便走出超巿,卻被職員截停,指她沒有付款。她曾與3至4 名職員互相推撞,職員又將一個膠袋 (P-4) 交給她,她發現面有1 包魚柳。在被帶返超巿的寫字樓後,她始發現膠袋內還有1 包米及麵包。

證據評估

9.裁判官在考慮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在這方面,裁判官觀看了呈堂光碟 (P-3)。她指出上訴人當時是拿著P-4離開超巿的。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沒有聘請律師代表進行上訴。她有呈上書面理據,又親自向本席陳詞,主要是重複她的證供內容,也包括以下幾點:

(1) 她不懂法律,不知甚麼是上訴理據;

(2) 如果她有偷東西,就不會留在地鐵站附近被職員截停。當時她被對方推打,之後又將P-4交給她;

(3) 警員並沒有說出事發真相;

(4) 她祇是一名普通家庭主婦,不善與人溝通;及

(5) 對方不祇一次對她作出無理指控。

11.在聆訊之前,上訴人有再呈交了一份書面陳詞給法庭 (2011 年3 月16 日)。其中她提出9 項投訴,涉及案發經過及會面記錄方面等事項。本席已經閱讀過內容。

討論

12.此案的重點是證人的可信性與可靠性。就這議題而言,相比上訴法庭,裁判官有明顯的優勢,因為她親自見過及聽過證人的作供;除非裁判官的分析不合邏輯或不合常理,否則上訴法庭不應輕易推翻。

13.裁判官有小心地評估過證供,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裁判官特別指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都承認了沒有付款便離開超巿。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他們的證供。從本案案情考慮,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或基礎去否決裁判官的裁決。

14.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不誠實地偷取超巿的物品是有證據支持的裁決。本席認同答辯人的觀點,裁判官的裁斷並沒有任何不合邏輯或不合理之處。

結果

15.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劉理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