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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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1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9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和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共被判入獄15個月另4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入境處人員到一間食肆進行觀察,發現上訴人在店內煎製鍋貼。經調查後,執法人員得悉上訴人於2010年4月14日左右到該店求職,並出示一張香港身分證,其後他受僱在該店工作,時薪為25元。上訴人承認他於2010年4月9日持雙程證到訪香港,獲准逗留7天;數天後他利用一張偽造的香港身分證到該店求職並成功獲得聘用;他逾期留港約10個半月,直至2011年3月2日事件遭揭發,他因此被拘捕。 3.上訴人現年37歲,已婚,育有一名女兒,因失業而到港非法求職。他在港沒有其他刑事定罪紀錄。 4.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一案(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35號),該案例訂明行使偽造身分證,協助被告人在港逾期逗留或非法受僱,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是15個月監禁。因此,本席就上訴人的行使偽造身分證罪,判處15個月監禁。有關上訴人第一項控罪:逾期留港罪,法庭採納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的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判處4個星期監禁。另第二項控罪:非法受僱罪,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同樣扣減三份之一,至兩個月監禁。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總體量刑原則,下令行使偽證罪和非法受僱罪的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但與逾期留港罪分期執行。因此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另4個星期。 5.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時,上訴人承認刑罰不是明顯過重,但想法庭可讓他早點回鄉,因他擔心太久不回家,家庭會破裂。其實,這不是一個減刑的理由,因上訴庭已說明很多次,犯罪人來港前已知道,若他在港被捕,他會在港受刑監禁,不會獲准回內地家鄉,要待刑滿出獄才可回內地,上訴人是知悉這點的,但上訴人仍選擇「搏一搏」,使用偽造身分證求職。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考慮本案全部的事實和上訴人的背景而作出適當的判決,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判刑過重,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