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順輝

Case No.HCMA 25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5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42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順輝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院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於本年1月28日凌晨時份,控方第一證人把一盒烏冬,放在位於九龍深水埗南豐樓210號的一間餐廳門外的一張檯上。

3.其後,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取走該飯盒,他們馬上喝止上訴人,上訴人見狀便把該飯盒放回餐廳門外的檯上。此時控方第三證人來到,並和上訴人爭持。及後上訴人企圖離開現場,但遭控方第三證人阻止,雙方便拉扯起來,他們從餐廳的門外,沿着樓梯拉扯至下一層近115號舖外。警員隨後到場及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否認控罪。

4.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稱當時他是在案發地點地下的一個櫃員機提款,及後他步行上2樓平台,他留意到有餐廳的員工,其中一名向他說了有關一個飯盒的事情,但他不明白該員工說甚麼,他說之後控方第三證人上前與他打招呼,並在稍後的時間把他扯至下一層。

5.上訴人作供時否認他有觸碰該飯盒。

6.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證供,他亦看過有關相片(控方證物P1),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為可信和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7.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他的證供完全不合理,裁判法官於裁斷陳述書已解釋他為何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本席毋須再敍述一遍。

8.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人證供後,亦考慮了控方證人對上訴人的辨認,裁判法官認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有意圖將那盒烏冬據為己有,裁判法官並指無論在客觀或主觀的審視下一定為不誠實的行為。按控方證人的證供,相信上訴人拿取那盒烏冬後想離開,明顯上訴人的行為已超越一些準備犯案的行為,而當其時他亦是有意圖盜取那盒烏冬,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本想對刑罰作出上訴,本席告訴上訴人他所簽的表格101是對定罪作出上訴,法庭沒有收到他對刑罰上訴的表格。上訴人沒有其他定罪上訴的陳詞,他唯一的上訴理由是他當時沒有觸碰過涉案飯盒,他只是經過現場。

10.審訊時,裁判法官有記載上訴人證供的版本,他亦已解釋他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為合情理。本席認為這是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已詳細地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才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亦解釋他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寶琦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