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柄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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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6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9550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證供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即一名警員。在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當值駕駛警察電單車巡邏至告士打道西行線,當他駛至左二線中間位置,看見上訴人之的士正在他前方的左一線行駛。上訴人之的士的車尾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車頭大約3 米,控方第一證人指他的車速為時速30公里,而上訴人之的士車速亦相約。 3.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他看見上訴人之的士在沒有「打燈」的情況下,由左一線切入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須將自己的電單車的車頭偏右,緊急煞車。在緊急煞車之際,上訴人之的士完全進入左二線繼續向前行駛。當時的士及電單車的最短距離少於1米。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在煞停後「死火」,他再次啟動電單車,然後駛前截停上訴人。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對怎樣截停上訴人的的士在細節上沒有印象。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版本指他當時從世貿中心駛出,駛至告士打道西行左一線,時速為5至10 公里,準備切入左二線。他見到左二線前方的交通狀況,從倒後鏡可見到他的左二線後方沒有車,亦沒有見到警察電單車,他打右燈切出。上訴人稱他切入左二線後,向前行駛了兩至三個車位,見有警員在他車身的右邊相距大約1米之處。他當時讓警員繞過他的車頭駛至自己左方的左一線上,警員在該位置指示上訴人將車停泊在前面。上訴人於是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在近波斯富街處停下。他停車後,警員才響起警察響號,在上訴人右方切入,截停上訴人。 5.在上訴人作供時,裁判法官曾問上訴人在切線前,除打燈和望鏡外有否做過其他事情,上訴人回答說沒有。稍後在覆問中,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首次講及他在切線前曾轉頭察看左二線後方的交通。 6.辯方傳召了一位辯方證人,黃小姐。黃小姐稱她是的士後座的乘客,她只記得在世貿中心上車,之後直行,感覺的士行駛得很慢,稍後她看到警員在右方指示上訴人停車,然後警員指上訴人曾很快地切入雙白線。 7.裁判法官最後對證人的證供作出分析及評估。他不能清楚明白辯方證人所指,上訴人的的士車速「很慢」的意思,因這只是辯方證人的主觀感覺。 8.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9.最後,裁判法官亦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接納上訴人在沒有打燈的情況下轉出第二線而令控方第一證人急煞車。在此情況下,他認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10.在上訴時,上訴人投訴指,裁判法官因知道他過往有交通罰款紀錄,所以對他有偏見。本席解釋指,法庭的程序是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是不知被告人的前科,直至該名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裁判法官才從控方的陳詞中得悉被告人有否前科。經本席解釋後,上訴人收回他這個上訴理由,因他不清楚法庭的程序。 11.上訴人除了倚賴他的書面陳詞外,亦另加一個上訴理由指,他認為裁判法官忽略考慮一點,就是按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版本,若上訴人之的士是以時速30公里行駛,沒有理由能在極短的距離在波斯富街停下。 12.就這上訴理由,本席認為當控方第一證人急煞車後,電單車死火,他正忙著再啟動他的電單車,因此他不知道當時上訴人的車速有否減慢和前方有沒有車。當控方第一證人成功啟動電單車後,他就駛前截停上訴人。 13.另就上訴人的書面陳詞,他指責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草圖,這對他不公。其實這張草圖是由上訴人在盤問時提出的。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指,在謄本第9 頁O 行至V 行,他當時問及控方第一證人有關該草圖,而該草圖是與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紙連在一起的。本席不認為這對上訴人不公。 14.上訴人投訴指,裁判法官忽略考慮警員在盤問時,多次回答沒有印象及不知,卻仍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誠實可靠。 15.就這點,本席曾提及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已記載了控方第一證人在細節上對怎樣截停上訴人沒有印象。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雖是一名專業證人,但他不是只處理上訴人一宗案件,在本案案發至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可能已處理了很多宗案件,而在細節上有忘記或沒有印象是可理解的。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在細節上有忘記及沒有印象這一點,最終他不認為這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靠性。 16.上訴人最後投訴指,控方第一證人誣告他,他並沒有做過控方第一證人所講的事項。他為何要浪費自己的時間來應訊及上訴。 17.就上訴人這投訴,本席不可作出任何處理方法。本席須考慮在裁判法官席前的證據及證供、有否適當的證據支持裁判法官的定罪及在定罪時裁判法官有否出錯。就本案,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寶琦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