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甄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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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9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9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54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年3月24日 判案日期:2011年6月3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即「猥褻侵犯」罪及「普通襲擊」罪。 2.第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上訴人於2010 年4 月30 日,在港鐵由深水埗站往太子站車廂內,猥褻侵犯一名女子;第二項是普通襲擊罪,指上訴人於同日在太子站月台上襲擊同一受害人。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就否認猥褻侵犯罪。 3.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證供 4.控方一共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包括受害人(“PW1”)和一名女警長(“PW2”)。 5.PW1是一名17 歲少女。她作供說案發當日下午1 時許,她正乘搭地鐵,車廂裏的乘客頗多但就並不很擠迫。當列車到了深水埗站後,PW1說她見到一個男人進入車廂,並站在她的身後,在往後的車程中,她感覺到臀部被東西觸碰。 6.PW1說她起初以為是被手袋之類的物件踫到,但當她望後時,她看見的是一隻正在縮回的手。PW1的意思是她看見的是站在她身後的上訴人的左手手背,而上訴人也沒有拿著袋子。PW1說她祇是望了對方一眼,她的想法是對方可能因為車的擺動而不小心踫到她。當列車繼續前行時,她又再次感覺到臀部被人觸碰,情況與之前一次差不多,都是有手以很輕的力度在左右「揩」她的臀部,但她即時沒有做甚麽。 7.當列車到達太子站時,PW1看見上訴人下車,並望了她一眼。她說她正懷疑著,剛才是否被對方非禮。最後她決定衝出車廂並捉著上訴人質問為何非禮她。PW1說上訴人否認非禮,更說她是「屈」他。之後他們發生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毆打她,又推她落地。上訴人隨後逃走,但因她呼救,上訴人最後被截停及拘捕。 8.在盤問時,辯方律師曾經向PW1指出,她向警方說及第一次被觸摸時,沒有說過見到縮手的情況,只是在第二次接觸的時候,方交代縮手的事情。PW1回答說事隔已有3 個月,記憶已較模糊,不過她肯定有向後望及見到那隻手,再望到那個人。至於這是第一或是第二次,她就記不起了。 辯方證供 9.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他說他是救生員,當日在葵盛一個私家泳池工作。下班後,他在葵芳站乘坐地鐵前往新世紀廣場,當時人多但車廂並不擠迫,他站在右邊車門的中間位置。到荔景站後,他的一邊車門打開,因為有較多人進入車廂,他便向前移了兩步。之後他一直閉目養神。後來上車的人漸多,乘客的距離減少,上訴人說他便以雙手握著車廂頂的橫槓,到了太子站他便想下車,但就發生了PW1向他指控的事情。上訴人說他在車廂裡並沒有留意過PW1,而當PW1指他非禮時,他就反問對方有否認錯人。 10.在盤問時,上訴人解釋是因為在月台上PW1將他抓緊,令他很驚慌,所以襲擊PW1。 評估證供 11.裁判官在考慮過所有證供後。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認為他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PW1的證供,裁判官有以下的分析(見裁斷陳述書第 14 段):
12.就上訴人是否「非禮」者的問題上,裁判官認為(裁斷陳述書第 17 段):
裁判官認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確信她已將事發經過說出。 13.裁判官進一步考慮了當時非禮者會是另有其他,但他也否決了這一點。裁判官認為PW1的證供已確定了上訴人當時是在她身後的人,「非禮」後縮手的正是上訴人。 14.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將有關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5.代表上訴人的羅志霖大律師先後擬定了兩項上訴理由 ,即:
討論 16.本席不認為第 1 項理據有值得考慮之處,這祇涉及裁判官在案情方面的評估,基於證供他裁定接觸是蓄意的,本席看不出有不穩妥之處。 17.在第 2 項上訴理據方面,羅大律師的投訴要點如下:事發後一名姓葉的女警5587於下午約1 時57 分向PW1作查詢 ,當時PW1向她報稱在行程中感覺到臀部左右兩邊被觸碰,於是向後望,見到上訴人貼近她背部而站,但她不敢望有甚麼東西碰到自己臀部,她說由深水埗站至太子站其實不停有像手的物體碰到她的臀部。這是PW1就事件的「即時投訴」。資料由女警記錄在2010 年4 月30 日的口供之第 2 頁。本席會批准上訴方要求,將記錄收納為上訴聆訊的證據。 18.羅大律師指出,這份口供在原審前已交予辯方大律師,但辯方大律師卻沒有在盤問時向證人就有關內容提出質詢。 19.上訴方在聆訊前已提出要求辯方大律師就此作回應。辯方大律師的書面回覆內容如下(原文是英語):
20.羅大律師認為辯方大律師的解釋並不令人滿意,他在書面陳詞裡有以下的評論(見第 12段):
21.根據PW1在庭上的證供,她曾經在出現觸碰後轉頭觀望並看見上訴人的左手退縮,裁判官也是考慮到這一重要情節而作出定罪的裁決。 22.在盤問時,辯方大律師是有質疑過PW1在轉頭觀望的證供,但他是基於PW1在警署的口供而提出,問題焦點變成PW1是在第一次或第二次被摸後看見縮手。裁判官在盤問過程的評語是:PW1祇是「調轉」了見手的次序。(見上訴綜卷第 47 頁G至V。)但以女警的記錄來說,PW1祇是見到上訴人貼近她背部而站,她不敢看是甚麼碰到自己臀部,她由深水埗到太子站都不停覺得有似是手的物體碰到她的臀部;但記錄內容並沒提到有見到手,因此不存在「調轉」次序的問題。 23.本席認為,一位稱職的大律師必會將女警的記錄向PW1提出質疑。至於PW1對這些表面看來是不吻合的描述是否有合理解釋,又或者女警對這份記錄有否補充或澄清,那卻是另一問題。 24.辯方大律師在回覆中解釋說沒有提問的原因如下:女警所作的是初步記錄,而PW1也沒有簽名作實。本席認為這兩點不應構成防礙辯方提問的理由。女警所記錄的是PW1向她所作的即時投訴,有關記錄是否正確可由女警確認,如果記錄正確,就算沒有PW1的簽署,辯方也可提出盤問。 25.辯方大律師顯然對這份記錄及相關的適用原則有所誤解,致令他認為不可提出質疑,這不是辯護策略上的取捨。本席認為,PW1是否有見到上訴人「縮手」是本案的重點之一,辯方應該提出讓裁判官可對整體情況作公平考慮。有關的盤問,雖然不一定會影響最後裁決,但對上訴人來說,辯方律師沒有替他提出這一點,足以影響審訊的公平性,定罪也因此變得不穩妥(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麥錦祥,FAMC35/2001)。本席對答辯方在這問題上的小心分析及陳詞表示謝意,但經考慮後,本席會接納上訴方的觀點。 結果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猥褻侵犯」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判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元鉞律師行轉聘羅志霖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