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甄國基

Case No.HCMA 69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9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9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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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甄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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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年3月24日

判案日期:2011年6月3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即「猥褻侵犯」罪及「普通襲擊」罪。

2.第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上訴人於2010 年4 月30 日,在港鐵由深水埗站往太子站車廂內,猥褻侵犯一名女子;第二項是普通襲擊罪,指上訴人於同日在太子站月台上襲擊同一受害人。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就否認猥褻侵犯罪。

3.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證供

4.控方一共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包括受害人(“PW1”)和一名女警長(“PW2”)。

5.PW1是一名17 歲少女。她作供說案發當日下午1 時許,她正乘搭地鐵,車廂裏的乘客頗多但就並不很擠迫。當列車到了深水埗站後,PW1說她見到一個男人進入車廂,並站在她的身後,在往後的車程中,她感覺到臀部被東西觸碰。

6.PW1說她起初以為是被手袋之類的物件踫到,但當她望後時,她看見的是一隻正在縮回的手。PW1的意思是她看見的是站在她身後的上訴人的左手手背,而上訴人也沒有拿著袋子。PW1說她祇是望了對方一眼,她的想法是對方可能因為車的擺動而不小心踫到她。當列車繼續前行時,她又再次感覺到臀部被人觸碰,情況與之前一次差不多,都是有手以很輕的力度在左右「揩」她的臀部,但她即時沒有做甚麽。

7.當列車到達太子站時,PW1看見上訴人下車,並望了她一眼。她說她正懷疑著,剛才是否被對方非禮。最後她決定衝出車廂並捉著上訴人質問為何非禮她。PW1說上訴人否認非禮,更說她是「屈」他。之後他們發生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毆打她,又推她落地。上訴人隨後逃走,但因她呼救,上訴人最後被截停及拘捕。

8.在盤問時,辯方律師曾經向PW1指出,她向警方說及第一次被觸摸時,沒有說過見到縮手的情況,只是在第二次接觸的時候,方交代縮手的事情。PW1回答說事隔已有3 個月,記憶已較模糊,不過她肯定有向後望及見到那隻手,再望到那個人。至於這是第一或是第二次,她就記不起了。

辯方證供

9.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他說他是救生員,當日在葵盛一個私家泳池工作。下班後,他在葵芳站乘坐地鐵前往新世紀廣場,當時人多但車廂並不擠迫,他站在右邊車門的中間位置。到荔景站後,他的一邊車門打開,因為有較多人進入車廂,他便向前移了兩步。之後他一直閉目養神。後來上車的人漸多,乘客的距離減少,上訴人說他便以雙手握著車廂頂的橫槓,到了太子站他便想下車,但就發生了PW1向他指控的事情。上訴人說他在車廂裡並沒有留意過PW1,而當PW1指他非禮時,他就反問對方有否認錯人。

10.在盤問時,上訴人解釋是因為在月台上PW1將他抓緊,令他很驚慌,所以襲擊PW1。

評估證供

11.裁判官在考慮過所有證供後。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認為他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PW1的證供,裁判官有以下的分析(見裁斷陳述書第 14 段):

「14. 第一樣事項要考慮的就是-究竟當日該女子在車廂裡,有否被人非禮. 根據她的描述,她站於座位前面,見到一個男人站在其身後, 與她望著同一方向,起初她感覺到臀部被人左右『揩』,再有第二次類似的動作接觸她的臀部。至於她的懷疑,第一次覺得是個袋,然後到被告人下車,她都想著究竟剛才是否被人非禮,這是她的心態,但本席確信她遭別人這樣接觸,而當時她未肯定的心態,這點並不影响本席這個事實的裁定,因為這點很易理解,根據這位女子所述,這樣的事情都是第一次發生在她身上。我們日常生活裡,人與人之間有一些觸碰,本席相信除非是相當之明顯,否則的話,很多人的第一個感覺都會想一想 ,究竟是否意外或不小心所致 。」

12.就上訴人是否「非禮」者的問題上,裁判官認為(裁斷陳述書第 17 段):

「17. 根據這女子所述,當時車廂裡的情況,並非擠迫至人貼人(身體有所接觸),而是大家之間是有空間的,被告人正正站在女子的身後. 她作供說不清楚、或記不起究竟是第一次接觸、還是第二次接觸之後望向後面,本席認為這點並不重要,本席確信她曾向後望,看見一隻左手手背縮回的動作,隨即望到那個人,望見他樣子有5秒時間. 當時的環境其實並不混亂,她是近距離觀察……他們之間相對位置沒有怎樣大的轉變. 從望那一刻,見到左手再望去,看見站在其身後的人(被告人)的樣子,……根據女子的證供,[那人]是站在她身後,基本上這人沒有移動過,本席確信她望向身後,看見隻手縮回再望上去,確定該人就是站於其身後的那個人。」[本席強調]

裁判官認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確信她已將事發經過說出。

13.裁判官進一步考慮了當時非禮者會是另有其他,但他也否決了這一點。裁判官認為PW1的證供已確定了上訴人當時是在她身後的人,「非禮」後縮手的正是上訴人。

14.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將有關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5.代表上訴人的羅志霖大律師先後擬定了兩項上訴理由 ,即:

(1) 基於PW1承認感到腎部被觸碰的事情發生已久,未能肯定在那一時段回頭觀望而確定認定是上訴人,在這情況下,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到接觸是蓄意或是意外,卻斷定上訴人有罪,因此定罪不穩妥。

(2) 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處理案件有嚴重的疏漏 。

討論

16.本席不認為第 1 項理據有值得考慮之處,這祇涉及裁判官在案情方面的評估,基於證供他裁定接觸是蓄意的,本席看不出有不穩妥之處。

17.在第 2 項上訴理據方面,羅大律師的投訴要點如下:事發後一名姓葉的女警5587於下午約1 時57 分向PW1作查詢 ,當時PW1向她報稱在行程中感覺到臀部左右兩邊被觸碰,於是向後望,見到上訴人貼近她背部而站,但她不敢望有甚麼東西碰到自己臀部,她說由深水埗站至太子站其實不停有像手的物體碰到她的臀部。這是PW1就事件的「即時投訴」。資料由女警記錄在2010 年4 月30 日的口供之第 2 頁。本席會批准上訴方要求,將記錄收納為上訴聆訊的證據。

18.羅大律師指出,這份口供在原審前已交予辯方大律師,但辯方大律師卻沒有在盤問時向證人就有關內容提出質詢。

19.上訴方在聆訊前已提出要求辯方大律師就此作回應。辯方大律師的書面回覆內容如下(原文是英語):

“I have reviewed the statement of WPC 5587, the transcript and the Reasons for Verdict. The evidence given by PW1 in court which has been summarized in the Reasons of Verdict and was in line with the statement of WPC 5587. I have formed the view (particularly seeing PW1 giving evidence in Court) that the accounts of events recorded in WPC 5587 bears no inconsistency with PW1’s evidence in court. Both point to the event that – 1st touching; PW1 looked back; identified the Defendant; 2nd touching; PW1 doing nothing.

In addition to that the Defendant gave no instruction about the incident happened except he was not the one standing behind PW1.

The statement of WPC 5587 obviously is an initial record and bears no signature of PW1. This is not the case that PW1 stated she identified another person or she could not identify the person behind her in WPC 5587’s statement. As to the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the evidence given by PW1 during examination in chief and PW1’s witness statement, I have already cross examined on the events happened and has put to PW1 that the person standing behind her was not the Defendant.

For the reasons above, I cannot see how the Defendant’s case could be advanced if PW1 was being asked about the statement of WPC 5587.”

20.羅大律師認為辯方大律師的解釋並不令人滿意,他在書面陳詞裡有以下的評論(見第 12段):

「12. 然而,控方證人一在法庭上的證供跟她於案發後不久向女警5587作出的投訴,明顯出現了矛盾/不一致的情況,令人質疑她是否真的曾向後望見該人縮手。就盤問控方證人一的策略而言,上訴人向法庭提出,原審辯方大律師除了需針對控方證人一的口供紀錄與她庭上證供的予盾作出盤問外,更有必要利用女警5587的口供紀錄,就『望見該人縮手』這個重大及關鍵的分歧向她作出盤問,特別是這兩個盤問方向並非彼此排斥(Mutually Exclusive)。所以,原審辯方大律師理應在盤問時兩者兼備,即二選其一的取替策略(Alternative Strategy)在此並不適用。」

21.根據PW1在庭上的證供,她曾經在出現觸碰後轉頭觀望並看見上訴人的左手退縮,裁判官也是考慮到這一重要情節而作出定罪的裁決。

22.在盤問時,辯方大律師是有質疑過PW1在轉頭觀望的證供,但他是基於PW1在警署的口供而提出,問題焦點變成PW1是在第一次或第二次被摸後看見縮手。裁判官在盤問過程的評語是:PW1祇是「調轉」了見手的次序。(見上訴綜卷第 47 頁G至V。)但以女警的記錄來說,PW1祇是見到上訴人貼近她背部而站,她不敢看是甚麼碰到自己臀部,她由深水埗到太子站都不停覺得有似是手的物體碰到她的臀部;但記錄內容並沒提到有見到手,因此不存在「調轉」次序的問題。

23.本席認為,一位稱職的大律師必會將女警的記錄向PW1提出質疑。至於PW1對這些表面看來是不吻合的描述是否有合理解釋,又或者女警對這份記錄有否補充或澄清,那卻是另一問題。

24.辯方大律師在回覆中解釋說沒有提問的原因如下:女警所作的是初步記錄,而PW1也沒有簽名作實。本席認為這兩點不應構成防礙辯方提問的理由。女警所記錄的是PW1向她所作的即時投訴,有關記錄是否正確可由女警確認,如果記錄正確,就算沒有PW1的簽署,辯方也可提出盤問。

25.辯方大律師顯然對這份記錄及相關的適用原則有所誤解,致令他認為不可提出質疑,這不是辯護策略上的取捨。本席認為,PW1是否有見到上訴人「縮手」是本案的重點之一,辯方應該提出讓裁判官可對整體情況作公平考慮。有關的盤問,雖然不一定會影響最後裁決,但對上訴人來說,辯方律師沒有替他提出這一點,足以影響審訊的公平性,定罪也因此變得不穩妥(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麥錦祥,FAMC35/2001)。本席對答辯方在這問題上的小心分析及陳詞表示謝意,但經考慮後,本席會接納上訴方的觀點。

結果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猥褻侵犯」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判罰擱置。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元鉞律師行轉聘羅志霖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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