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炯欣

Case No.DCCC 34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4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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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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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5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Y.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大峰律師行律師Mr W.M. WO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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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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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張炯欣,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24.27克氯胺酮。案情透露案發當晚,一班警員在被告人所屋住的大廈3、4樓梯間將他截停,在其身上找到一個電子磅,七個膠袋載有本案的毒品,三個空膠袋。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有關毒品是屬於他的,而身上亦找到六十八百多元現金。其後在警署會見時,被告人承認他打算將「K仔」賣給其他人。他說向一位叫阿發的人買了兩包「K仔」,價錢是1,800元。他會吸服一部份,又售賣一啲部份給其他人,其餘就給警方所撿獲了。

2.被告人現年18歲,過往無刑事紀錄。求情時, 律師指出被告人教育程度至中二,2010年6月停學,曾經在小肥羊酒樓工作三個月,由於小肥羊結業,他失去工作,便賦閒在家,經常遭到父母責罵,令致心情低落。在那段時間, 他接觸到一些壞朋友,被慫恿吸服「K仔」以逃避不開心的情緒。今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亦因為朋友的慫恿所致, 以透過販運危險藥物支付日常開支,和買毒品作自用。律師亦指出,被告人是有服用「K仔」的習慣,有部分作自用,有部分作販運。就被告人給警方截停時, 他正在做甚麽,本席向辯方查詢,獲取進一步指示後,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被告人當時正打算拿那些粉末售賣給其他人。

3.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多次指出,犯事者就算初犯或年輕,這也不足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而被告人在本席前所承認販運的危險藥物-氯胺酮,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許守城一案,上訴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10至50克,考慮刑期是4至6年。至於本案而言,被告人被警方找到24.27克氯胺酮究竟有否任何部分法庭會認為是被告人作自用的呢?被告人清楚透過律師表明他當時是拿著那些粉末去賣給別人. 在這基礎上,本席不認為本案被撿獲的氯胺酮有任何部分被告人是作為自用的,本席會將有關毒品視作為被告人當時用作販運目的。根據許守城判刑指引,這份量本席會以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3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