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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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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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6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獄共兩個月零5日,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放棄就刑罰的上訴,但繼續他的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的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受僱於一間清潔公司為清潔工人,她被安排到一大廈工作。她與上訴人是在同一大廈工作的同事。控方第一證人說在4 月17 日約下午1時,她獨自在休息室休息。不久,上訴人進入休息室,坐在她附近,並對她說她 “身材好,人又好”。上訴人行到控方第一證人跟前,用左手大力 “揸” 控方第一證人左邊胸部一吓,她著上訴人不要 “搞” 她,否則報警。上訴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報警,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休息室。當天放工後大約下午6 時,控方第一證人感到不開心,致電控方第二證人,哭訴上訴人侵犯她。控方第二證人著她告之丈夫,但她恐怕會將事情 “搞大”,導致自己失去工作,沒有這樣做。 3.控方第一證人繼續工作。在4月27日約下午1時,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休息室,將門鎖上。上訴人拍門,控方第一證人開門讓他進入。上訴人坐下來與控方第一證人傾談,說話內容包括指他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好感及說她又可愛又好人。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可否與他試做愛一次,更指自己與太太做愛會用10 分鐘,與控方第一證人會用1小時。控方第一證人回答她只得一名丈夫,而同事是應該彼此尊重的。 4.當時上訴人站起來,從枱上拿起報紙,捲成約1.5 英呎長的桶狀物,用桶狀物大力 “篤” 控方第一證人的右邊胸部一吓,同時說 “我同你開玩笑之嘛!我無用手揸你,我用報紙篤你”。控方第一證人著上訴人不要 “搞” 她,否則報警。上訴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報警,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休息室。 5.在4月30日約下午1時,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休息室內,上訴人進入後,控方第一證人欲離開,行經上訴人時,上訴人從後用左手大力“練”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膊3次,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休息室。 6.當晚8時許,控方第一證人致電控方第二證人說不開心因被上訴人侵犯。控方第二證人著她通知丈夫,說自己剛收工沒有空。 7.在5月13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得知被解僱。翌日,控方第一證人在休息室告訴上訴人,會向警方投訴被他侵犯。當時上訴人拍枱,質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先前不投訴,並解釋自己與控方第一證人被解僱無關。控方第一證人及後報警,警員到達把上訴人帶回警署。 8.控方第二證人同意控方第一證人曾向她投訴上訴人曾侵犯她。控方第二證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曾向她投訴3次,即4月中、5月3日及5月9日。控方第二證人說在4月中她在工作時,收到控方第一證人電話投訴,指上訴人非禮她及向她說了 “鹹濕”“肉麻”的話,包括“你好可愛,可否讓我試吓”。5 月3 日是控方第二證人的休息日,她與控方第一證人在荷李活廣場相見,控方第一證人投訴在休息室被上訴人非禮。5月9日,控方第二證人正在工作,收到控方第一證人的電話投訴,指又再被上訴人非禮,上訴人捲起報紙“篤”她的胸部及用手“揸”她的胸部,她避開時被“揸”肩膊。 9.就控方第一證人投訴的次數及日期,裁判法官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供詞有差異,但他認為因控方第二證人非常忙碌,既要長時間工作,又要照顧家庭,因此,她弄錯亦可理解。裁判法官不認為這不一致之處會削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辯方的證據 10.上訴人作供稱他在大廈當清潔工人9年有多。他主要否認曾在案發的日子侵犯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曾在4 月中指他編排工作不公平,偏幫辯方第四證人。在5月14 日早上,控方第一證人指責上訴人“打電話去公司,解僱佢,令佢無工做”。 11.上訴人亦有傳召辯方第一至第六證人。他們指上訴人工作上品格良好及從未聽聞控方第一證人投訴。辯方第二證人是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她表示控方第一證人曾3次向她投訴上訴人的工作分配不公平。 裁判官的裁決 12.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為真實可靠。他考慮了以上所提及關於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上的不一致之處。最後裁判法官認為這是因控方第二證人工作忙碌及要照顧家庭,她有弄錯是可理解的。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3.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唯一上訴理由是強調他是清白的,他沒有干犯過本案的三項控罪。 14.本席已小心地閱讀過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結案陳詞及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本席認為本案最主要的案情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在4月17日被非禮後,有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在4月中,控方第一證人曾向她投訴被上訴人非禮及上訴人曾對她說她好可愛。 15.本席同意裁法官的分析,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可能將控方第一證人所講的說話弄錯次序。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在4 月中,控方第一證人曾向她投訴過上訴人的行為。無論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最重要一點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16.就控方第一證人為何要等待至她被通知會被解僱才報警這一點,本席參閱了裁判法官的分析,認為這是可理解的,因控方第一證人曾提及她不想失去工作。正如裁判法官所指,控方第一證人曾向辯方第二證人投訴上訴人分配工作不公平,但她的投訴沒有被理會,因此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懼怕若她投訴被上訴人侵犯會令她失去工作是可理解的。 17.本席在翻閱上訴文件後,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