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星傑

Case No.DCCC 21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1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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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星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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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律師Mr CHENG Kwun Chau Derek,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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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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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販運嘅毒品係氯胺酮,重量為25.62克混合物,內有純度21.55克氯胺酮。

2.案情指2011年1月8日晚上,警員發現被告行跡可疑,將佢截停,喺佢身上找到兩包毒品,即係控罪所指嘅氯胺酮。警誡下,被告承認佢替人帶運該兩包毒品。

3.喺警方進一步詢問之下,被告話佢識一個人叫做阿標,阿標叫被告將呢兩包毒品,由一個花槽嘅地方帶到同一座大廈嘅5字樓電錶房,並答應給予被告100元報酬,被告就係喺該大廈嘅5字樓被警方拘捕。

4.被告沒有案底,事發時剛滿16歲。

5.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受人利用。被告教育未完成中三,律師指被告已經後悔,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話被告決定改過,想接受一啲職業訓練,重新做人,先叫法庭替被告拿取一啲報告。

6.喺呢一種嚴重販運氯胺酮案件之中,上訴庭有判刑指引,以呢個純度嘅氯胺酮嚟計算,一個成年嘅罪犯就算冇前科,都應該被判監,起點為四年半監禁,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都要判監3年。被告剛滿16歲,唔算得極度年青,不過本席喺考慮判刑時,都要考慮點樣判刑係對呢個社會有更大嘅裨益,再其次就係考慮被告個人嘅利益。好明顯,被告嘅情況就係法庭好多時見到一啲年青人教養不足,法律知識薄弱,為咗一點錢財或者一點享受,就以身試法,唔知後果嚴重。若果判被告進入監獄數年,當然可以懲罰佢,但係喺令佢成長,學好做人同埋學好一啲專門知識方面,係不及要被告進入教導所呢一種懲教院所,教導所有佢一套完善嘅管教方法。根據法例,一個人被判入教導所,被囚禁係不少於6個月、不多過3年。通常嘅囚禁刑期大約18個月,然後就要接受不少於3年嘅監管,若果喺監管期間行為唔好,就會受到重召,係再度入教導所接受囚禁同埋教導。

7.本席認為喺被告嘅情況,教導所嘅判處唔算係一個輕省嘅刑罰,而且更能係令呢一個教養不足、學無所成嘅年青人係有機會喺教導所嘅制度之下,學好做人同埋學習一啲學識與及技能,等佢喺離開教導所之後,係能夠重新做人。

8.喺咁嘅情況之下,法庭認為可以不跟上訴庭頒下販運氯胺酮嘅一般判刑指引,而以一個恰當嘅教導所命令代替。本席喺呢件案件,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