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顔炳王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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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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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26日 判案書 1.兩名上訴人分別於裁判法院被控幾項控罪。第一上訴人被控「使用僞造身份證」、兩項「使用虚假文書」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第二上訴人被控「使用偽造身份證」、兩項「使用虚假文書」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經審訊後,兩名上訴人均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現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2010年8月18日,入境處人員到灣仔香港演藝學院進行行動,在學院內的一個正在進行裝修工程的A403室見到第一上訴人手持工具把水泥塗上牆,控方證人監視了第一上訴人大約半分鐘後上前表露身份,要求第一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第一上訴人企圖離開,但最終被截停,第一上訴人出示自己的雙程證,警誡下,第一上訴人沒有說話,控方證人以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拘捕第一上訴人。 3.入境處人員在A404房見到第二上訴人,當時他滿身灰塵,在上訴宗卷第101頁的相片可見,而他身旁有做泥水的英泥材料,第二上訴人同樣是出示他的雙程證,他亦是以違反逗留條件罪被拘捕。警誡下,第二上訴人説他在該處做泥水,400元一日。第二上訴人被帶回入境處後,在一名以台山話傳譯的傳譯員協助下,錄取了一份會面記錄P8。 4.有關P8的記錄,第二上訴人反對錄取時的自願性。裁判法官考慮了特別事項的程序,而第二上訴人亦有在特別事項的問題上作供。第二上訴人的證供主要記載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的第11段,本席不再敍述,最主要是第二上訴人否認他當時有被警誡,亦否認他在會面記錄第10頁用簡體字寫的兩段聲明。 5.裁判法官考慮了證供及證據後,接納控方第三至第五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他們沒有不當的行為,接納該份會面記錄是第二上訴人自願作出的,並呈堂作為證物。 6.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受僱於負責香港演藝學院4樓裝修分判工程的一間公司的技術經理,他的供詞指他是按大判的要求必須登記在地盤工作的工人身份證、「平安咭」及工人註册咭,他的公司把部份工程下判給另一承判商。在2010年7月30日,該下判承判商陳先生帶了3名工人到地盤工作,其中兩人叫「盲炳」及「阿刁」,而當天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核對他們的證件,但在2010年8月1日,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他們兩人時,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及工人證件,控方第一證人核對證件上相片後,用相機映下作記錄,並呈堂為P3及P7,控方第一證人指如果他們沒有出示該些證件,他是不會讓他們在該地盤工作,控方第一證人之後多次見到他們在地盤工作。 7.在庭上,控方第一證人亦認出第一上訴人是盲炳,第二上訴人是阿刁。控方第一證人亦有作出記錄,他在8月1、5、6、7、11、12、13、14及15號見過第一上訴人,在8月1、6、7、11、12、及13號見過第二上訴人。 8.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准許證人在庭上辨認兩名上訴人,因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過往多次見過兩名上訴人,他不認為是屬於第一次的辨認,所以,英國的Turnbull案例是不適用於本案。 9.最後,裁判法官考慮第一上訴人的案情。 10.第一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在盤問下,第一上訴人指他在被捕當日並不是在該處工作,他是無故被推進正在裝修的房間。 11.第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稱當日是與朋友到演藝學院,他的朋友在那裏開工,他則跳舞翻筋斗,之後去了4樓洗手間,出來時被捕,第二上訴人說他身上的灰塵是因為他跌在地上時染在身上的。 12.第二上訴人亦否認他曾經在8月1日有向控方第一證人出示證件。 13.裁判法官作出詳細分析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不接納上訴人的口供,最後,判兩名上訴人罪名成立。 14.上訴聆訊時,第一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的上訴理由是他否認控方證物相片中的人是他,他認為對他的定罪是不公平。 15.代表第二上訴人的何大律師作出了幾項投訴。 16.第一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錯誤地批准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第一次辨認出兩名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只是見過上訴人大約十次,很短時間。 17.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證人的口供,很明顯證人是在一個工作的環境下見過兩名上訴人,登記他們的證件,並在稍後的日子見過他們,雖然證人每次見到他們的時間並不長,但如傅律師指出,在上訴宗卷第145頁H-J行,控方第一證人已解釋了做泥水工作其實只得3、4個人,他每次都會看一看他們的樣貌,所以他認為他不會認錯人。 18.本席支持裁判法官的決定,在該情況下不需要有認人手續。 19.何大律師的第二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沒有給自己一個“Turnbull warning” 關於認人的危險性。 20.其實裁判法官是有考慮到Turnbull一案,因在裁判法官的的裁斷陳述書的第21段,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認出兩名上訴人的情況並不是Turnbull案例的情況。本席同意裁判法官的決定,所以裁判法官無須作出一個 “Turnbull warning”。 21.至於最後的上訴理由,何大律師陳詞指裁判法官應給予一個 “Lucas direction” 關於被告人說謊的問題。 22.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並不是依賴上訴人的謊言來定他們的罪,裁判法官是以控方證人的證供來定他們的罪,因此,本席不同意裁判法官是要作出一個謊言的指引。 23.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兩名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傅悅耳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廣榮律師事務所轉聘何婉嫻大律師代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