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明及另一人
|
DCCC19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9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各承認兩項勒索罪。 2.案情透露2011年1月13日,第一證人到澳門賭錢,期間向人借了兩萬元泥碼,最後全部輸光,之後於1月14日凌晨被人由澳門押回香港及交由第二被告看管,之後與第一被告會合。其後,20,000元借貸變成$40,000,當第一證人表示異議時,兩名被告向第一證人講出恐嚇的說話,包括會傷害第一證人身體及聲譽的行為,之後亦恐嚇會傷害第一證人的家人。 3.於同日稍後時間,第一證人的父親收到多個來電,表示他的兒子欠了「大耳窿」的錢,若不還錢,便會危害第一證人的生命。證據顯示,這些來電是由第一及第二被告的電話打出。 4.辯方求情時指出,雖然這類控罪性質嚴重,判監難免,但本案牽涉的金額不多,亦沒有黑社會或非法禁錮的成份,各被告亦沒有意圖執行他們恐嚇的內容。雖然如此,但從受害人角度看,受害人根本無法知道被告會否落實他們恐嚇的行為,所以這類行為對受害者而言,會造成極大的困擾。但法庭判刑時會考慮各被告認罪,這不單表示兩人有悔意,亦避免了受害人要出庭作供,憶述這些令人困擾的經歷,亦會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5.就第一被告所面對的兩項勒索罪,各以兩年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16個月,同期執行。就第二被告所面對的兩項勒索罪,亦以各兩年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16個月,同期執行,即兩人嘅總刑期係1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