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ldings Department 訴 Unauthorized Structures, Roof of Flat No.6, Good View Mansion, Nos.26, 32, 38, 44, 50, 56 and 62 Heung Wo Street, Tsuen Wan, New Territories

Case No.DCMP 115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MP115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11年第1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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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Buildings Department
答辯人 Unauthorized Structures, Roof of Flat No.6, Good View Mansion, Nos.26, 32, 38, 44, 50, 56 and 62 Heung Wo Street, Tsuen Wan, New Territ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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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5月26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5月26日

判決書

1.建築物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申請封閉令。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若果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建築物應於封閉,使他根據本部獲賦權進行或安排進行的任何工程得以進行,而不對佔用人或公眾構成危險,區域法院須在信納通知已按照第(2)款的條文發出後作出封閉令。

2.相關(2)款的條文,是申請封閉令的人須將擬申請封閉令的通知,張貼在受影響的建築物的顯眼部分,藉以給予不少於七天的通知,通知一經張貼,即須當作為發給所有的擬申請封閉令的通知,而通知須用中、英文以清楚可閱形式載列第(8)、(10)及(11)款。

3.法庭參考建築事務監督所呈遞的文件,認為相關的通知書已經適當地發出。在這情況之下,法庭認為,根據條文,區域法院必須發出封閉令。謝女士提出一些關於屋宇署是否應該就聲稱僭建物發出清拆令方面提出論據,認為屋宇署不應該發出清拆令。但正如法庭向謝女士所解釋一樣,這並不是法庭就是否發出封閉令需要作出的考慮。在相關條例裡面,已經提供途徑給謝女士就屋宇署所發的清拆令提出上訴,而屋宇署所作的行政命令,區域法院是没有權對相關的行政考慮提出挑戰。

4.除了相關《建築物條例》的上訴渠道之外,亦都有例如司法覆核的渠道可以對行政機關的決定,在適當的情況之下提出挑戰。

5.根據過往案例,包括上訴庭案例The Building Authority v Business Rights Limited、區域法院案例Building Authority v Mr Harding Russell John and others、區域法院案例Building Authority v Cyber Trade Trading Limited,都確立了區域法院在考慮是否發出封閉令的時候,不能對屋宇署發出清拆令的原因作出挑戰。在這情況之下,法庭認為建築事務監督已經有足夠理據申請封閉令,法庭因應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請發出封閉令。

(潘兆童)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申請人代表何國柱代表

答辯人: 由答辯人代表謝愛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