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364/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11.
1. 第一答辯人提出傳票申請,該傳票日期為2011年6月7日,要求剔除針對第一答辯人的僱員補償申請。理由一為,載於表格一的申請沒有合理訴訟因由。理由一有兩點,第一,申請人在沒有合理解釋情況下沒有給予第一答辯人法例所訂的通知,即關於所聲稱意外的案發經過及所導致的受傷情況。第二,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由所聲稱案發日起計超過兩年提出是次申請(本案是超過二十一年)。以上理由是建基於《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條。第二項剔除理由為該申請可能會對本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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