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7/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11.
1. 被告人是窗簾訂造公司。2008 年3 月17 日,申索人到被告人在灣仔的分店挑選懸掛窗簾工具,經被告人的員工介紹後,選中了涉案的路軌,並支付訂金HK$1,500。翌日,被告人的師傅到申索人家量度窗台呎吋及位置。3 月23 日,雙方同意,需造9 線路軌及半幅窗簾,作價HK$3,680;申索人支付了餘數HK$2,180。當天晚上,申索人要求把窗簾改為全幅,被告人同意,但需多收HK$300。在介紹產品時,被告人的員工曾向申索人說,路軌是從日本進口的,窗簾布則來自比利時。3 月24 日,申索人從其他的窗簾公司得知,家中不需要路軌,鐵通便可;於是和被告人的員工理論,要求退款不果。雙方最後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