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局區 訴 歐詠豪及另二人

Case No.DCCC 2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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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局區  
第一被告人 歐詠豪  
第二被告人 江佳程  
第三被告人 巫俊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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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11年5月26日

出席人士:

劉綺雲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家聰律師instructed by M/S. Simon Wong & C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第一被告人
溤家安律師 instructed by M/S. Anthony Kwan & C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第二被告人
黃廷光律師 instructed by M/S. Cheung & YIP.,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S.17)
(3) 及 (4) 傷人 (Wounding S.19)

判刑理由書

1.D1及D2分別承認第 (3) 及 (4) 控罪。D3承認第 (1) 及 (2) 控罪。針對D1及D2的 (1)及 (2)控罪存檔,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2.D1及D2最早承認控罪,並且表示願意作為控方証人,案件押後,警方向D1/D2錄取口供,即 non-prejudicial statements。

3.2名受害人作供後,控方打算傳召D1/D2作供,明顯是指証D3,D3轉為認罪。

事發時間

4.2010年12月10日約下午16:40時。

控方案情

5.PW1及PW2在屯門良景邨輕鐡站下車,途經田景邨停車場附近,遭為數10多人圍打,其中有人手持木棍及鐵鎚。

6.PW1被人以鐵鎚擊中

(i) 左邊肩膞

(ii) 頭頂

當PW1及2 倒地時,該班青年除了對倆人拳打脚踢,還繼續以鐵鎚毆打他們的頭部及身體。

7.兩名警員經過,喝令不止,他們還繼續對PW1及2以拳脚及鐵鎚毆打。

8.警員拔鎗警告時,該批青年才停止毆打,並逃離現場。

9.警方把D1/D2截停。PW2認出2名被告當時以拳頭毆打他。

10.兩名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踢咗佢倆脚,係毛毛(D3)叫我嚟復仇」。

11.D3在同時稍後被捕,在警誡下:-

· 承認花名 “巫巫”

· 否認認識PW1,PW2,D1及D2。

經播放D1及D2的會面紀錄後,D3指:-

· D1及2是D3朋友的朋友。

· 他不知道D1及D2的名字/電話號碼。

12.在認人手續中,PW1及PW2未能認出D3,不過 Sgt 1145及PC11439認出D3曾於案發時用鐵鎚毆打PW1。

13.法庭押後傳召報告。今天各代表律師求情時亦呈了各名被告及親友/老師的求情信。這些報告及求情信,令本席更全面了解各被告的背景。

辯方求情

D1

14.現年15歲。以往並無定罪紀錄。父親外出工作,D1由母親照顧,由於母親愛打麻將,導致疏於管教D1。D1是家中唯一兒子,父母對他亦甚溺愛。不過D1對於父母之間的不和,深感困擾。近期,其家庭問題已轉由屯門明愛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處理。不過,D1有愛惜他的姐姐,對他加以照顧。

15.其老師指D1是一位聰明能幹有領導才能的好學生。D1不斷努力。在一年中,由第158名考至62名,全級合共189名,顯示D1決心向上的意志。D1求情信中指,他會努力讀書,回饋社會。

16.D1本身熱愛足球,因此在足球上認識了D3。D1對於犯下此案,深感悔意,他指出是受了D3指使而參與是次襲擊行為,明白愚蠢地對D3忠心是大錯特錯。

D2

17.同是16歲,以往沒有定罪紀錄。他的父親需外出工作,童年時由祖父母照顧,直至2002年,其母親才獲單程証來港。D2升上中學後,已失去讀書興趣,經常在外留連而結識了壞朋友,包括有黑社會背景的D3。D2的父母打算送他到加拿大姑姐處,希望藉此令D2重新生活。

18.青少年評估委員報告認為感化令對D1及D2長遠有更佳的幫助。

19.D1/D2在認罪後,表示願意協助控方作証,提供了有關的口供紙,雖然法庭並不知道D1/D2將會如何作供,但是D3應該知道D1/D2口供紙的內容,正當D1/D2預備上台作供之際,D3轉為認罪。明顯地,D1/D2協助控方作証,為D3帶了壓力,亦同時是求情因素之一。

20.本席考慮到D1/D2所有求情因素,包括紀錄良好及報告之建議,本席下令D1/D2分別依從感化報告內的條件感化18個月/21個月。

D3

21.16歲。D3父母忙於工作而對被告疏於管教。自從升上中學後,成續一落千丈,另一方面又結織了壞朋友。2008年3月,D3因為普通襲擊而受警司警戒,其父母在2008年4月4日把被告送往新西蘭讀英文,可是D3難於適應當地環境,同年7月回港。根據 Federal Institute of Studies指出,他決乏原動力,只有9成時間上課,今次其父母又作出同樣安排,打算再送他到新西蘭升學,無疑是出於父母愛子之心。從信中,本席可知其父母悲痛交集以及自責,對D3的判刑亦非常擔心。在判刑前,D3在庭上向父母致歉。

22.D3有多封求情信,當中親友及多位教育人仕,其中包括陳麗黎女仕,她是D3及其母親的團契的團長,D3早於2010年4月開始參加主日崇拜,本案發生於2010年12月,經過8個月的主日崇拜,D3仍然造出此案暴力行為,本席質疑D3要到外國升學的真正原因及其成效。

23.從控方案情顯示:-

(1) 十多名青少年襲擊兩名手無寸鐵的受害人。

(2) 十多名青少年之中,有五名手持木棍及鐵鎚。

(3) 使用這類攻擊性武器,可以造成嚴重後果。

(4) 尤其是這群青年在圍毆兩名受害人的時候,縱使身穿制服的警員喝止他們時,他們仍然沒有理會。他們的行為已到達失去理智的階段。直至警員拔出配槍,才可以制止他們的行為。

(5) 警員認出D3是其中手持鐵鎚毆打PW1的青年。

(6) 兩名受害人身體多處有擦傷及觸痛。PW1的頭部要縫線4針。

(7) D1及D2之會面紀錄異口同聲指D3為了報仇而策劃是次行動。

(8) 警方目睹D3用鐵鎚毆打PW1。

24. 因此,從以上分析所得,D3是策劃是次襲擊2名受害人的主腦。他除了召集10多人,以示人多勢眾外,還帶了鐵鎚及木棍等武器。其蓄意及惡意的行為實在令人咋舌,並顯示案情之嚴重性。報告指他適合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報告建議勞教中心。

25.不過,本席不同意,因為D3的犯罪行為而判他入勞教中心,會對公眾發放錯誤信息。

26.D3必須對其行為負責。法庭亦需平衡對D3自身利益及社會利益著想,令D3在教導所出來以後,重新改過。

27.因此考慮所有因素,下令D3入教導所。

判刑

D1 – 18月感化令

D2 – 21 月感化令

必須遵照感化報告的條件,如有破壞條款,D1/D2將面對其他判刑的可能性。

D3 – 2項控罪被判入教導所。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