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局區 訴 歐詠豪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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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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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D1及D2分別承認第 (3) 及 (4) 控罪。D3承認第 (1) 及 (2) 控罪。針對D1及D2的 (1)及 (2)控罪存檔,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2.D1及D2最早承認控罪,並且表示願意作為控方証人,案件押後,警方向D1/D2錄取口供,即 non-prejudicial statements。 3.2名受害人作供後,控方打算傳召D1/D2作供,明顯是指証D3,D3轉為認罪。 事發時間 4.2010年12月10日約下午16:40時。 控方案情 5.PW1及PW2在屯門良景邨輕鐡站下車,途經田景邨停車場附近,遭為數10多人圍打,其中有人手持木棍及鐵鎚。 6.PW1被人以鐵鎚擊中
當PW1及2 倒地時,該班青年除了對倆人拳打脚踢,還繼續以鐵鎚毆打他們的頭部及身體。 7.兩名警員經過,喝令不止,他們還繼續對PW1及2以拳脚及鐵鎚毆打。 8.警員拔鎗警告時,該批青年才停止毆打,並逃離現場。 9.警方把D1/D2截停。PW2認出2名被告當時以拳頭毆打他。 10.兩名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踢咗佢倆脚,係毛毛(D3)叫我嚟復仇」。 11.D3在同時稍後被捕,在警誡下:-
經播放D1及D2的會面紀錄後,D3指:-
12.在認人手續中,PW1及PW2未能認出D3,不過 Sgt 1145及PC11439認出D3曾於案發時用鐵鎚毆打PW1。 13.法庭押後傳召報告。今天各代表律師求情時亦呈了各名被告及親友/老師的求情信。這些報告及求情信,令本席更全面了解各被告的背景。 辯方求情 D1 14.現年15歲。以往並無定罪紀錄。父親外出工作,D1由母親照顧,由於母親愛打麻將,導致疏於管教D1。D1是家中唯一兒子,父母對他亦甚溺愛。不過D1對於父母之間的不和,深感困擾。近期,其家庭問題已轉由屯門明愛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處理。不過,D1有愛惜他的姐姐,對他加以照顧。 15.其老師指D1是一位聰明能幹有領導才能的好學生。D1不斷努力。在一年中,由第158名考至62名,全級合共189名,顯示D1決心向上的意志。D1求情信中指,他會努力讀書,回饋社會。 16.D1本身熱愛足球,因此在足球上認識了D3。D1對於犯下此案,深感悔意,他指出是受了D3指使而參與是次襲擊行為,明白愚蠢地對D3忠心是大錯特錯。 D2 17.同是16歲,以往沒有定罪紀錄。他的父親需外出工作,童年時由祖父母照顧,直至2002年,其母親才獲單程証來港。D2升上中學後,已失去讀書興趣,經常在外留連而結識了壞朋友,包括有黑社會背景的D3。D2的父母打算送他到加拿大姑姐處,希望藉此令D2重新生活。 18.青少年評估委員報告認為感化令對D1及D2長遠有更佳的幫助。 19.D1/D2在認罪後,表示願意協助控方作証,提供了有關的口供紙,雖然法庭並不知道D1/D2將會如何作供,但是D3應該知道D1/D2口供紙的內容,正當D1/D2預備上台作供之際,D3轉為認罪。明顯地,D1/D2協助控方作証,為D3帶了壓力,亦同時是求情因素之一。 20.本席考慮到D1/D2所有求情因素,包括紀錄良好及報告之建議,本席下令D1/D2分別依從感化報告內的條件感化18個月/21個月。 D3 21.16歲。D3父母忙於工作而對被告疏於管教。自從升上中學後,成續一落千丈,另一方面又結織了壞朋友。2008年3月,D3因為普通襲擊而受警司警戒,其父母在2008年4月4日把被告送往新西蘭讀英文,可是D3難於適應當地環境,同年7月回港。根據 Federal Institute of Studies指出,他決乏原動力,只有9成時間上課,今次其父母又作出同樣安排,打算再送他到新西蘭升學,無疑是出於父母愛子之心。從信中,本席可知其父母悲痛交集以及自責,對D3的判刑亦非常擔心。在判刑前,D3在庭上向父母致歉。 22.D3有多封求情信,當中親友及多位教育人仕,其中包括陳麗黎女仕,她是D3及其母親的團契的團長,D3早於2010年4月開始參加主日崇拜,本案發生於2010年12月,經過8個月的主日崇拜,D3仍然造出此案暴力行為,本席質疑D3要到外國升學的真正原因及其成效。 23.從控方案情顯示:-
25.不過,本席不同意,因為D3的犯罪行為而判他入勞教中心,會對公眾發放錯誤信息。 26.D3必須對其行為負責。法庭亦需平衡對D3自身利益及社會利益著想,令D3在教導所出來以後,重新改過。 27.因此考慮所有因素,下令D3入教導所。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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