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6/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11.
2. 案情透露,事發時,第二被告因較早時和第一證人有爭執,於是召喚了四名朋友,找第一證人晦氣,之後和第一及第二證人打鬥期間,用木方襲擊第一及第二證人,包括擊傷他們的頭部。雖然法庭接受第一證人當時手上可能有一個錘仔,但第二證人好明顯是赤手空拳。另外,就算法庭接受事件起因是第一證人和第二被告與較早時爭執期間,曾毆打第二被告,但絕不能接受因此而向第一證人尋仇。而好明顯,第二證人是無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