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得望

Case No.DCCC 6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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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得望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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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1年6月16日上午10時04分

出席人士:  Mr Michae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ernard CHUNG,由何君柱律師樓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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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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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承認兩項意圖傷人罪。

2.案情透露,事發時,第二被告因較早時和第一證人有爭執,於是召喚了四名朋友,找第一證人晦氣,之後和第一及第二證人打鬥期間,用木方襲擊第一及第二證人,包括擊傷他們的頭部。雖然法庭接受第一證人當時手上可能有一個錘仔,但第二證人好明顯是赤手空拳。另外,就算法庭接受事件起因是第一證人和第二被告與較早時爭執期間,曾毆打第二被告,但絕不能接受因此而向第一證人尋仇。而好明顯,第二證人是無辜的。

3.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到被告認罪、大律師的求情及總刑期的原則,就第一項控罪,法庭以18個月監禁作為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減為12個月。第二項控罪,法庭以24個月監禁作為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減為1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6個月。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