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子日

Case No.DCCC 39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9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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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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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5月3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Alvin,由的鄺偉全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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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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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鍾子日,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14.29克可卡因。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一隊警務人員在祈德尊新邨大廈截停被告人和其女朋友,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千多元現金,其後帶返女朋友家中調查,在他們的睡房內找到本案毒品、一個電子磅、四個透明膠袋、和兩把剪刀。

2.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所撿獲的證物全部都是屬於他的。有關毒品他以三千至四千元購買得來,部分作為自用,而另外的就賣給朋友,以400元0.26克的價錢。其後會面,他承認賣了過兩次毒品。

3.被告人現年17歲,過往無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學歷是中二,曾經兩次重讀中二,由於失去學習動力,他便輟學出來社會工作, 曾在快餐店工作,也曾當過倉務員。被拘捕時,被告人是一位泥水工人. 家中有父母,爸爸是運輸工人,媽媽是家庭主婦,有一個6歲弟弟,仍然小學求學中。

4.至於今次犯下本案,律師指因為被告人誤交損友,損友首先令他吸服毒品,然後在半推半就情況下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律師指他向警方承認以三四千元購買毒品,只是毒犯賒數給他而已,他賣了毒品之後需要還款。律師指本案所撿獲的毒品全數都是被告人用作販運的。

5.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本席不用怎樣道出毒品對社會造成的傷害,而被告人是直接將這禍害帶給社會的人,法庭一貫都會嚴懲這類犯事者. 上訴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如果犯事者過往無刑事紀錄都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被告人17歲也不算非常年輕. 案情方面而言,他曾經向警方表示有部分毒品作自用,不過今天本席有機會向辯方律師查詢,律師向法庭表明本案所撿獲的毒品全數都是被告人打算作為販運用途,因此本席會以這份量作為販運用途考慮。

6.就所販運危險藥物的份量來看,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考慮刑期為5至8年. 本案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出有任何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14.29克可卡因),本席以五年零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4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