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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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6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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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黎壽明,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非住宅單位,第二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一把鏍絲批、一對手套)。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分,被告人被巡警在街上截獲,在其身上找到一把鏍絲批、一對手套。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打算拿鏍絲批和手套去撬開一些汽車偷錢. 警員同時在其身上找到一些現金、7個利是封,每個利是封內都有20元。 3.警方調查發現,控方第一證人馬先生在案發前一晚關舖時,已將有關單位之門窗鎖上,但其後發覺窗門被人撬開,而屋內有被搜掠的痕跡,約3,500元現金和一些利是封不見了。 4.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曾爆竊有關的單位,他說鏍絲批和手套是在街上一處食物檔找到拿來使用。他爬上有關單位大廈的大閘,利用鏍絲批撬開單位的窗,在內偷去現金和利是封。 5.被告人現年50歲,過往有26項刑事紀錄,絕大部分與不誠實罪行有關,而當中有15項更與第一項入屋犯法罪類同. 對上一次的刑事紀錄是2009年1月,一共涉及8項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女14歲,子6歲,都在求學中,各人暫時都在大陸居住,不過太太和女兒已獲批來港定居,至於兒子,稍後也會獲批來香港定居。 6.律師指出,被告人其實有兩份工作,一份在電影公司當策劃經理,另一份在國內中原地產任職地產代理,家中有年老父母,都已90歲,他們均在內地生活。律師指今次犯案純粹因經濟問題,他說被告人有其特別情況,因為未來日子,他的太太、女兒、甚至兒子都會來港定居,他希望能與他們一齊生活。律師指,本案涉及金額並不多,只是幾千元,雖然他面對兩項控罪,辯方要求法庭能頒令刑期同期執行。 7.太太和女兒各自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他工作的娛樂公司亦有替被告人撰寫求情信。 8.本席不知被告人有否看過其女兒替他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表達她很希望能夠與被告人多些時間一起生活,她表示明白爸爸為何要鋌而走險,走上犯罪之道路. 本席希望被告人也想一想,他有一個精乖的女兒,她很渴望與他多些時間一起生活. 觀乎被告人的刑事紀錄,本席對於他能否洗心革面,對此有所懷疑; 不過希望他若再次犯案時會想一想自己的女兒,或許這樣可令他不會再犯。不過就本案而言,法庭必須按例判處他一段時間的監禁。 9.就他犯下的入屋犯法罪,這類罪行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所爆竊的單位屬於非住宅,一般而言,是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基於他過往的刑事紀錄,很明顯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對於積犯而言,本席想說清楚一點,不是就其過往的刑事罪行重新再判,因為過往罪行已得到應得懲罰,只不過他目前的犯罪行為,令法庭認為過往所給予的刑罰未能對他起阻嚇作用,為了保障社會大眾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刑。 10.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就其過往的刑事罪行,本席認為他是這類罪行積犯,加多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26個月。至於第二項控罪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其實根據他所承認的,他都有利用有關物品撬開別人的單位進內偷竊,不過他向警方承認,當時是打算利用有關工具撬開汽車。在這情況下,本席亦以他所承認的作為基礎考慮這事。考慮過之後,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8個月。 11.律師要求法庭將兩項刑期作同期執行,本席並不同意這說法,因為整件事來講,他干犯兩項控罪,整體刑責都是較單一入屋犯法為嚴重。考慮到整體刑責,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8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控罪26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兩項控罪而言,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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