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良

Case No.DCCC 118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8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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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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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6月28日上午9時3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Kam Chu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Wei Ho Jerr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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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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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為27.17克粉末,內含有純度為17.83克氯胺酮(俗稱「K仔」)。案情指被告在2010年8月18日凌晨時分被警方於他的住所,即旺角西洋菜南街62號7字樓單位外截停,當時被告正和他的女朋友準備進入該單位。警員在被告的右前褲袋搜到總共兩包「K仔」毒品。警員向他宣布拘捕,並施行口頭警誡。被告說他替人帶運該兩包「K仔」,想賺一些金錢,毒品與他的女朋友無關。

2.該日稍後時間,被告在警署接受警方進一步的詢間,被告承認他的一名朋友叫「杰仔」,託他找一些「K仔」毒品。被告於是在2010年8月17日晚上,在上海街向一名叫「仔」的男子給他毒品,即那兩包「K仔」毒品。被告給了對方2,000元。被告打算將該兩包毒品以2,200元賣給杰仔,賺取200元的利潤。當被告將該些毒品帶回家的時候,他就被警方拘捕。

3.涉案的毒品的市價為3,233元。

4.被告今年30歲,1998年有一次搶劫的定罪紀錄,被判感化;2004年犯上侵犯版權作品的罪行,被判監6個月。辯方律師說,被告的教育程度只有中三,他是一名搬運工人,月入大約7,000元,被告與女朋友同居,家中有父母及兄弟姊妹。律師說被告在本案的求情理由,是他對警方坦白及在法庭承認控罪。律師引述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即販運純度為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應為4至6年監禁。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

5.誠如辯方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被告的求情理由,亦是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承認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對此類罪行已定下判刑指引。本案中涉及的氯胺酮毒品純度達17.83克。根據許守城黃日新案例(即CAAR 7/2006及CACC 126/2007),本席引用四年又三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經認罪三分一扣減後,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又十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