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繼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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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38及139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6月16日 判案日期:2011年6月16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1年7月21日 ---------------------------- 判案書 ---------------------------- 1.今年2 月24 日,上訴人共承認3項「盜竊」罪[1],每項控罪裁判官判他3 個月「入院令」,同期執行,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2.關於東區案件138/2011 號,上訴人承認今年1 月5 日,他在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偷去3 箱生果,這些生果分別屬於「好運來」和「永康和」兩攤檔,總值約375 元。至於東區案件139/2011 號,上訴人承認今年1 月3 日晚,在同一地方,偷去九記果欄的一箱芒果,價值300 元,過程被閉路電視影下。 3.判刑前裁判官索取感化主任報告,感化主任指醫生剛於3 月4 日初步診斷被告人患「類偏狂精神分裂症」,他近幾個月行為異常,且有攻擊性,對妻子造成很大壓力,他一家正接受社會福利署人員輔導。裁判官依感化主任的建議 ,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第二份感化主任報告。 4.兩位精神科醫生診斷上訴人精神紊亂,有躁狂、幻聽、精神分裂和情緒病等癥狀,完全不了解自己的病情,正處於病發期,必須入院治療,所以建議判上訴人3 個月「入院令」。 5.另一方面,感化主任考慮到上訴人的妻子支持上訴人回家養病,而上訴人也承諾接受治療,所以在第二份報告建議判上訴人接受感化12 個月,期間必須接受心理和精神科治療。 6.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行為異常和暴力傾向,應立即接受治療,最後裁判官接納兩位精神科醫生的意見,判上訴人3 個月「入院令」。 上訴理由和分析 7.代表上訴人的鄭大律師指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全部情況,而判上訴人「入院令」未必是最合適的。 8.鄭大律師指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暴力傾向是錯誤的,因為根據鄧醫生的報告,上訴人以往沒有暴力行為,只是與妻子經常有爭拗[2]。 9.由於上訴卷宗只有第二份感化主任報告,為充分了解上訴人的家庭背景和病情,本席在上訴聆訊前索閱第一份感化主任報告,上訴聆訊時曾要請鄭大律師參考報告的內容後再陳詞。 10.根據第一份報告,上訴人的妻子覺得無助和壓力很大,因為上訴人在過去幾個月行為異常,情緒不穩和暴躁。她希望上訴人接受治療[3]。但在兩星期後的第二份感化主任報告,上訴人的妻子對感化官表示,雖然仍擔心上訴人精神失常和暴躁行為,若然上訴人情緒穩定,她希望上訴人可回家養病[4]。 11.本席詳細考慮兩份感化主任報告,上訴人妻子明顯仍擔心上訴人的情緒和暴躁行為,她接受上訴人回家是取決於後者情緒轉為穩定,可見她的憂慮。她在第二份感化官報告態度軟化,相信是不想上訴人住院。考慮過所有報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決定,上訴人正處病發期,「入院令」是最合適的。 結論 12.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俊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鄭從展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