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祖輝

Case No.DCCC 33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3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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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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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6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OK KING HIN, DOUGLA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德興程國豪
劉麗卿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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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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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鄭祖輝,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本案是一宗涉及破壞誠信案件,被告人承認偷了僱主一系列珠寶財物,有關物品正如控罪書所列出的。

2.案情透露,被告人在2010年9月13日受僱於一間名叫雄燕珠寶有限公司,任職品質控制員,他的工作使他有機會接觸公司的珠寶手飾。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休假,公司負責人發覺被告人所處理的一些珠寶不翼而飛。2011年2月6日,被告人從外返港時被警員在機場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偷了有關珠寶,並將珠寶拿到不同當舖典當,所得金錢拿去賭博輸掉了。公司的損失估值約三百四十多萬,公司沒有購買保險; 警方從當舖起回部份珠寶估值為三百萬,另外找不到的約為41萬多。

3.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現年29歲,結婚剛好一年, 太太知道他犯下本案之後已經表示會與他離婚。律師指被告人在珠寶行業做品質檢查員已有七年,在這間新任公司工作時, 他發覺原來公司交收程序較為寬鬆,令被告人起了貪念. 主要原因是被告人為結婚籌錢,當上兩份工作,日間在珠寶店工作,下班後到茶餐廳工作。律師指出由於茶餐廳文化影響令他開始賭波。賭波輸了錢,結婚又需要錢,兩種情況導致他債台高築。律師說本案被告人違反誠信偷去的物品價值,約為三百五十萬是屬於零售估值,要求法庭剔除零售成份之後視之為三百萬的價值。

4.控方所提供的資料,指出所起回的珠寶全部典當價超過69萬,而受害公司需要贖回這些珠寶,要額外付出35萬。辯方律師提及珠寶主要來自兩個來源,第一就是客人交來維修的珠寶,另一類就是工場交來的珠寶。控方指出若客人交來的珠寶遺失了,公司需要以零售價賠償給有關客人。

5.本席首先處理究竟以多少金額作為考慮量刑。因為這類罪行,涉及破壞誠信,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涉及的金額$3,000,000至$15,000,000,上訴庭指以5至10年監禁作考慮。本案而言,所用的字眼是「估值」,並非所謂「零售價」. 如果以常理推斷,根據法庭前的證供, 主要是兩種來源,第一就是工場交來的珠寶,第二是客人交來維修的珠寶。客人交來維修的珠寶明顯地是已賣出的珠寶,當然以零售價計算,遺失了公司亦應以零售價賠償給客人。工場交來的都是仍未賣出,本席相信估值會以來貨價計算,換句話說,三百四十多萬的估值並不含零售價的成份。這是本席的結論,但這結論始終並非一個很肯定的講法。

6.另一點律師提到的就是指有八成珠寶起回,以此作為求情因素。在這事件中,被告人偷了珠寶拿去典當,換來的金錢根據他所說全數拿去賭博輸掉,從無一分一毫由他交出作為賠償。如果被告人自己有拿出金錢作賠償失主的話,在減刑方面, 當然這一點法庭會作為一個因素去考慮,但本案並非這種情況。起回八成珠寶,受害公司還要拿出35萬元贖回. 因被告人的偷竊行為,公司本身已經損失了珠寶, 不應該再付出金錢,但事實還要拿錢出來。本席看不到在這情況之下,如何會構成有力的減刑因素,所以本席不會就八成珠寶起回這一點作出減刑。

7.價值方面,剛才法庭指出這是法庭的估計,換句話說,本席只是不同意辯方零售價的說法,但始終這個都是法庭估量而已。雖然法庭會以超過5年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這個因素,再加上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除了認罪外,本席看不出有何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需要考慮的已經考慮了,包括無刑事紀錄方面。被告人說因賭博而干犯本案,賭博輸掉金錢完全是咎由自取,完全不值得同情,絕不能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8.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0個月。本席看不到還有任何其他理由將有關刑期遞減,因此判監4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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