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訴 陳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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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4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4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10年第1837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7月13日 裁判日期:2011年7月1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7月19日 判案理由書 1.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上訴人發出兩張傳票,指稱他分別在2008 年及2009 年,在英業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英業環球”)根據有關條例申請延期呈交英業環球的財務報表、其他文件及核數師報告時,對於申請延展的理由,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書面陳述,而知道該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違反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劵及期貨條例》第 383(1)及383(2)(b)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傳票的指控成立,分別被判罰款9,000 元,合共18,000 元。上訴人亦須支付4,954.30 元予證監會,作為其調查費用。 2.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在本案件,基本上大部份的證據是不受爭議的。英業環球獲證監會發牌可進行第 4 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劵提供意見)及第 9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因此英業環球是該條例內定義所指的持牌法團。 4.根據該條例第 156(1) 條的規定,(a) 持牌法團須就為施行該條而藉根據第 397 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期間,擬備該等規則訂明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及(b) 在該等財務報表及文件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終結後4 個月內,將該等財務報表及文件連同核數師報告呈交證監會。 5.英業環球的財政年度結算日為每年的9 月30 日,英業環球必須於翌年1 月31 日或以前,將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連同核數師報告,一併呈交予證監會。 6.黃著峯會計師事務所是英業環球的核數師。 7.上訴人陳炳強是英業環球的一名董事及負責人員,單獨負責英業環球的所有會計事務,及為擬備英業環球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而與黃著峯聯絡。 傳票編號ESS18372/2010 8.就截至2007 年9 月30 日為止的財政年度,英業環球須在2008 年1 月31 日或以前,將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連同核數師報告(統稱“2007 年年度財務文件”)一併呈交予證監會。 9.英業環球根據該條例第 156(4) 條的規定,向證監會提出(日期為2008 年3 月27 日)的申請(“2008 年的申請”),要求將2007 年年度財務文件的呈交期限延展至不遲於2008 年4 月21 日。 10.上訴人在英業環球該2008 年的申請書上簽署,聲稱延展的理由是”Due to the recent high accounting staff turnover and tight schedule of our auditors, we have difficulties in meeting the deadline” “鑑於最近會計人員流失率較高,加上核數師工作時間緊迫,導致我們難以在期限前呈交帳目”(傳票上採納的中文譯文)。 11.證監會約在2008 年4 月3 日,批准了英業環球2008 年的申請。 12.英業環球約在2008 年4 月21 日,將2007 年年度財務文件呈交予證監會。 傳票編號ESS18373/2010 13.就截至2008 年9 月30 日止的財政年度,英業環球須在2009 年1 月31 日或以前,將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連同核數師報告(統稱“2008 年年度財務文件”),一併呈交予證監會。 14.英業環球根據上述第 156(4) 條的規定,向證監會提出(日期為2009 年4 月29 日)的申請(“2009 年的申請”),要求將2008 年年度財務文件呈交期限延展至不遲於2009 年5 月27 日。 15.上訴人在英業環球該2009 年的申請書上簽署,聲稱延展的理由是 “One of the Responsible Officers, Ms Vienna Law, passed away. The accounting updates experienced some delay. Moreover our auditor was busily tied up with other auditing assignment.” “其中一名負責人員Vienna Law女士辭世,導致會計資料更新方面出現了若干延誤。同時,本公司的核數師亦忙於應付其他審計工作。”(傳票上採納的中文譯文) 16.證監會約在2009 年5 月27 日,拒絕了英業環球2009 年的申請。 17.英業環球約在2010 年4 月12 日,將2008 年年度財務文件呈交予證監會。 18.本案的主要控方證人是黃著峯。他的證供是英業環球必須將「全盤數」交給他,否則他無法擬備核數師報告。他可於一至兩個月內完成英業環球的核數師報告。就2007 年度及2008 年度他作出的核數,他都在他完成日期前一至兩個月才經上訴人處收齊所需的整套帳目。英業環球未能在2008 年1 月31 日限期前,將2007 年年度財務文件交予證監會及未能在2009 年1 月31 日限期前,將2008 年年度財務文件交予證監會,並非是由於他的工作及事務繁忙而造成或引致的。黃著峯並無向上訴人指稱他沒有空替英業環球預備核數師報告。 辯方案情 19.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不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20.上訴人代表馬家颿大律師業提出四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
討論 21.本席考慮了馬大律師的詳盡書面陳詞及簡要口頭陳詞後,完全不認同馬大律師的論據。 22.本案的重點並非在於事實上核數師黃著峯是否真的工作繁重,而是上訴人指稱英業環球未能及時在限期前呈交有關年度的財務文件而需要申請延期的理由之一是因為核數師的工作繁重。 23.核數師黃著峯的證言是他並非因工作繁重而未能及時替英業環球核數,他雖然工作忙,他仍能在接收所需的整套帳目(成盤數)後便能在一至兩個月內完成核數。 24.根據黃著峯的證供,上訴人與他的對話,根本不存在上訴人以為核數師工作繁重,上訴人可以以該理由申請延期此情況。所有證供顯示是上訴人未能在限期前將「成盤數」交予核數師,核數師並無要求上訴人以核數師工作繁重為理由申請延期。核數師祇是贊同上訴人自行申請延期而已。 25.上訴人行使權利不作證,無證供顯示他如何及為何會誤會了核數師的意思。上訴人不能要求法庭猜測他是否有可能誤會了他與核數師的對話,因法庭在運用常理邏輯後,是不可能作出上訴一方要求的所謂推論的。 26.雖然裁判官無明言上訴人是明知抑或是罔顧有關陳述是虛假或具誤導性,以本案的案情及證供、證據而言,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 裁定 2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轉聘林明耀大律師代表。 辯方:由莊凌雲律師事務所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