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建築)有限公司 訴 德昌工程發展有限公司
Case No.CACV 72/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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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7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72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8 年第 153 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 年 7 月 5 日 判決日期:2011 年 7 月 5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1 年 7 月 21 日 判決理由書 1.本席於 2011 年 7 月 5 日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 HK$120,000 的上訴訟費保證金,並須於 42 天內將有關款項存入法庭。在該筆保證金未存入法庭之前,被告人的上訴程序會暫時被擱置。若被告人不遵照該項命令,如期將保證金存入法庭,它的上訴會被撤銷及需要支付上訴訟費給原告人。本席另外命令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訟費將會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本席評定該訟費為 HK$21,000。 2.被告人之所以要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由是原告人能證明本案存有特別情況,即被告人有財政困難,若它上訴失敗的話,它將不能支付原告人的上訴訟費。被告人在其誓章中披露它有財政困難: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已經沒有收入,它的欠款達HK$1,800,000 至 HK$2,000,000。它曾多次強調它沒有能力支付判決的賠償金給原告人。另外,被告人亦未能證明它具有極充分的上訴理由,致令本席為免剝奪它的質實上訴機會而行使酌情權,免卻它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
原告人: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李仲楠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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