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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罪行詳情指答辯人於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隱瞞或沒有向其僱主星暉國際運通(香港)有限公司(星暉) 透露恆富公司 (恆富) 是由她控制的及恆富會以較恆富收取星暉的收費為低的價格將從星暉取得的運輸訂單分判予其他公司,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星暉向或繼續向恆富發出運輸訂單,而導致答辯人獲得利益或星暉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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