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37/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ly 2011.
1. 被告人,陳偉斌,在本席前承認五項使用虛假文書控罪,本案涉及四張假信用卡,全部印有被告人姓名。分別在兩個日子, 被告人持有其中兩張信用卡,到公司購買物品。第一次發生在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到吉之島嘗試以兩張信用卡購買二千多元的遊戲機物品。第一次付款的時候,使用第一張信用卡未能成功,店員要求他使用另一張信用卡付款,他照做但同樣不成功,稍後再嘗試以同一張信用卡付款,但也不成功。之後, 被告人離開店舖時,被警員截獲和拘捕,並帶返警署。他獲得警察擔保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