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斌

Case No.DCCC 53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3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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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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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7月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瑞德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華德律師行律師Mr LIU Wah-tak, Walter,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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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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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偉斌,在本席前承認五項使用虛假文書控罪,本案涉及四張假信用卡,全部印有被告人姓名。分別在兩個日子, 被告人持有其中兩張信用卡,到公司購買物品。第一次發生在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到吉之島嘗試以兩張信用卡購買二千多元的遊戲機物品。第一次付款的時候,使用第一張信用卡未能成功,店員要求他使用另一張信用卡付款,他照做但同樣不成功,稍後再嘗試以同一張信用卡付款,但也不成功。之後, 被告人離開店舖時,被警員截獲和拘捕,並帶返警署。他獲得警察擔保外出。

2.一個月之後,在4月9日,被告人再次嘗試利用另外兩張假卡到另一間公司購買兩對鞋和兩條皮帶,價值約為一萬一千多元。情況與之前一樣,使用假卡未能成功購買物品,之後給警方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用兩張卡打算購買一些物品,因為他無錢支付租金。

3.被告人過往有四項刑事紀錄,全部與本案不相同。最後一次是07年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現年27歲,剛剛在年前與一位內地女子結婚,太太目前在內地居住。律師指被告人14歲時喪父,一直由媽媽照顧,而媽媽身體不好,患有心臟病,需要長期服藥。家中有兩位哥哥,但他們已搬離開不與他們一起居住。

4.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二,在學校時與同學關係不好,最終被迫退學。出來社會之後, 當過車房工作,噴油學師,滿師之後成為噴油師傅。每月薪金約有七千至一萬多元。在2011年時,他所工作的車房倒閉,令他失業。由於需要照顧媽媽和太太,失業便增加了他的經濟壓力。今次犯案純粹因為失業,和無錢,受到別人引誘,以為這樣可以找快錢。對方答應如果他能以假卡賺到10,000元,他可獲得十分之一的報酬,即1,000元。

5.律師提及三宗案例,陳瑞圖張家和洪展恒。主要講出上訴法庭對這一類罪行的看法,就陳瑞圖一案而言,如果犯事者參與假卡勾當規模屬一般,涉及金額$50,000至$150,000元,考慮刑期為5至6年, 這是經審訊後的量刑。最終刑期可以向上或向下調,視乎個別案情的情況而定,金額只不過是其中的考慮因素,而並非最重要的因素。在陳瑞圖往後的案件,上訴庭亦有機會就這類罪行表述意見,指出假卡需要考慮其潛在性的損失,即擁有假卡可以假卡去欺騙他人而得到的利益。如果與實際損失相比,實際損失可顯得微不足道,換句話說,潛在損失較為重要,而並非基於實際被告人在使用假卡時得到幾多金錢。

6.另外又指出,若犯事者與假卡集團有密切關係,可以說是操縱有關勾當的人,或是扮演一些主導角色,考慮的刑期應該按陳瑞圖一案的量刑作考慮。但如果純粹是一些較為次要的角色,法庭可以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去考慮。

7.本席同意本案,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與這假卡集團有密切關係,又或是集團中扮演主導角色。很明顯, 他是受僱被人以金錢利誘去使用假卡找快錢。但本席想強調一點,當然就本案來說,本席不知道背後假卡集團的規模有多大,但本席相信也有一定程度的規模,因為假卡是需要一些資料,一些設備製造出來,本席相信規模應該不是那般簡單。

8.對於這類罪行,假卡集團的大人物,一般很難找獲,就本案而言,只是找到被告人而已,因為他是使用假卡的人。但背後扮演更加重要角色的那班人,很明顯就已經捉不到。本席雖然同意被告人扮演一個次要角色,但集團的人有他作為跑腿,對集團而言是很重要的,如果沒有被告這類人,他們的罪行根本不能得逞,有被告的人願意出去當跑腿,找快錢,他們才可以得到這些利益。所以雖然扮演角色次要,但角色對於集團是重要的角色。本席個人意見認為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要令像被告這一類人有所阻嚇時,才能直接打擊假卡集團背後的重要人物。

9.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本席認為除了認罪之外,就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很明顯本案是兩次犯案,需要分開考慮。3月10日,被告人以兩張假信用卡嘗試購買一些貨品。就第一、第二、第三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坐監20個月。至於4月9日,被告人同樣利用另外兩張假卡嘗試購買物品。而第二次犯案是在第一宗案件的警察擔保期間再犯,這點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本席同樣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在警察擔保期間干犯,每項控罪加6個月至3年,認罪扣減三分一,第四和第五項控罪各判處兩年刑期。

10.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五項刑期與第四項,第三項,第二項刑期同期執行,但與第一項刑期當中10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