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容添
|
HCMA 39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9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27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7月1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7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他和另外一位第一被告人分別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經審訊後,兩名被告人同時被判罪名成立,入獄9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在案發當日他被主管訓示後,到案發地點喬裝顧客。當日下午6時38分,控方第一證人到達案發地點,當他行到門口時,有一名男子(即第一被告人)招呼他,並帶他進入房間。當控方第一證人行經大廳時,他見到上訴人坐在一張長椅上,控方第一證人後來被帶到2號房間。在房間內,第一被告人有問過控方第一證人問題,控方第一證人回應後,第一被告人便離開。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房內有一個浴室,有一張床,床上有兩條毛巾和兩個避孕套。 4.大約五分鐘後,2號房門被打開,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帶了一名女子進入房內。上訴人對他說:“老細,呢件大波好招呼”。控方第一證人回答“OK”。上訴人再說:“三百六十鈫,包三十分鐘包吹蕭做愛”。跟住上訴人關上門,之後該名女子說:“冲涼”,亦開始脫去衣服。控方第一證人出示他的委任證,表露警員身份,然後用手提電話通知警長。過了一會,主管和一干人等打開了2號房門,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向主管報告。在2房門外,控方第一證人見到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並即時指證他們。 5.稍後,有另一警員(即控方第三證人)拘捕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在現場檢取證物。控方證人辨認出控方證物P1是一個燈箱,而控方證物P2是24張照片,可以顯示出當時賣淫場所的情況。 6.控方第二證人是另外一位警員,他亦同樣地被派到案發地點喬裝顧客,當日他6時15分到逹現場,第一被告人上前招呼他,帶他進入單位時,途經大廳,他見到上訴人坐在長椅上。控方第二證人被帶入1號房間,跟住第一被告人問了他一句話後便離開房間。控方第二證人亦見到房內有浴室、電視和一張床,床上亦同樣有毛巾和避孕套。 7.大約三分鐘後,上訴人帶了一名女子進入房內,上訴人同樣說:“老細,呢個好招呼,啱唔啱”。控方第二證人回答:“好啦”。上訴人說:“三百六十鈫,包吹蕭做愛”。之後,該名女子便進入房內,上訴人關上門離開。該女子向控方第二證人說:“一齊冲涼”,然後開始脫去衣服。控方第二證人即時表露警員身份,跟住用手提電話通知警長。稍後,控方第二證人的主管來到,控方第二證人向主管指證第一被告人和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指他當時指證上訴人時,上訴人沒有說話。 8.稍後,控方第三證人拘捕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稱他是被指派檢取作為證物的警員,他在現場收集證物,當時亦有拍照(即分別是控方證物P2及P3),他亦有辨認出來。控方第二證人亦指他在柜位檢獲了一張紙(即證物P4)及27個避孕套(即證物P5)。控方第三證人作供指他當時拘捕了第一被告人和上訴人。 9.跟住,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稱現年42歳,他是被第一被告人聘請在案發地點負責執拾及清潔房間,日薪為350元。上訴人表示,當客人離開後,他負責清潔房間。事發時,他有見到一位客人入了2號房,過了一會,一名女子到達2號房,第一被告人指示他帶該女子入2號房間給客人。他敲門,客人便開了2號房門,第一被告人叫他問客人“啱唔啱”。上訴人問客人“點呀老闆?”,客人點頭說“OK”,他便離開2號房。稍後,第一被告人帶了另一名客人進入1號房間,之後有一名女子到來,第一被告人帶了該名女子入了1號房間。上訴人指他沒有招呼過1號房間的客人。不久,上訴人指有警員查牌,警員只帶同他一人查房。在1號房門外,房內的客人(即控方第二證人)說不是上訴人,說是另一人招呼他的。警員亦沒有帶同上訴人往各個房間檢取證物。上訴人稱他當時只是跟從第一被告人的指示,他在上址做了兩個月,沒有負責收取客人金錢,也不會聯絡其他人士。 10.上訴人在盤問下,堅持不知道客人和女子在房內做甚麼,他同意床上的毛巾是他擺放的,但他沒有擺放任何避孕套。在清潔房間時,上訴人指他從未見過有使用過的避孕套,亦否認控方證物P4紙上類似 “梁”字與他有關。 11.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法官聽完律師的陳詞後,作出證據上的分析,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接納他們的證供。 12.裁判法官分析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21至23段已經解釋了為何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本席毋須在此再叙述出來。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3.裁判法官考慮判刑時,聽取了代表上訴人律師的求情說話後,知道本案的上訴人以往有18次的犯罪紀錄,而最近兩次犯罪是在2010年,性質亦與本案類同。本案的案情涉及兩名妓女,在案發地點有7個房間和41個避孕套。裁判法官有適當地考慮過相關的案例,其中上訴法庭認為18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是恰當的。裁判法官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後,認為應該採納一個12個月的監禁為判量刑起點。由於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認罪後已經被判入獄,當時考慮的量刑起點是9個月。在這情況下,為了對上訴人公平起見,裁判法官因此才採納了一個比較輕的刑罰(即9個月監禁)。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 14.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了幾項有關定罪方面的上訴。第一,上訴人再次指出第一被告人認罪時,控方案情指是第一被告人帶兩名女士入第1和第2間房內。關於這一點的投訴,在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亦同樣作出了這樣的陳詞。裁判法官聽了控方陳詞後,認為這與本案無關,因此沒有作出考慮。上訴聆訊時,本席閱讀過由控方曾律師呈遞案件的詳情,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所講的案情和上訴人相同,就是指第一被告人當時是招呼兩位喬裝警員,而帶兩名女士入第1和第2號房則是另一名男士。因此,本席不認為第一上訴理由有任何基礎。 15.上訴人的第二個投訴理由指警員說謊,他說警員從來沒有帶他去檢取證物,而相片中影到的證物是警員自己擺放的,不是他。但是,本席亦是看不到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上訴人這個指控。 16.第三個上訴理由,上訴人指控方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那些避孕套是屬誰的。本席認為案發現場是一個賣淫的場所,避孕套在櫃內找到,當然是屬於這個場所的。控方一共檢獲41個避孕套,而這個場所一共有7個房間,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考慮了這情況。因此,本席不認為控方需要有任何其他的證據支持。 17.最後,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不應該考慮控方證物P4上面所寫類似“梁”的字句,因為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沒有指出在那裏可看到這些字。 18.其實,這宗案件的審訊時間並不長,案情亦不複雜。本席翻看控方證物P3(是一個草圖),已經清楚地指出證物P4是一張紙,在櫃內找到,證物P4亦有被呈堂。所以,裁判法官所講類似“梁”字的字句,在證物P4上可以看到。本席亦認為沒有任何基礎可以支持上訴人的這個投訴。因此,在這情況下,沒有足夠理由推翻這個定罪,上訴關於定罪被駁回,維持原判。 19.本席現在考慮上訴人上訴關於刑罰方面,上訴人在庭上要求本席判一個較低的刑罰,因為他認為自己是無辜的。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有解釋了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而相信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因此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反映出上訴人是無辜的。正如本席剛才都提及過,裁判法官是適當地考慮了過往的案例,亦適當地認為本案是應該採取一個12個月的量刑起點。由於第一被告人被判刑時,裁判法官是採取了一個9個月的量刑起點。因此,裁判法官為了公平起見,亦同樣判上訴人一個9個月的量刑起點。 2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判上訴人一個較輕的刑罰,因為本席翻看上訴人過往有18次案底紀錄,最後兩次犯案是在2010年,亦是同類型案件。因此,本席認為這個刑罰絕對是沒有明顯過重。 21.本席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刑罰。因此,這個上訴亦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藹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