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44/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ly 2011.
1. 被告人郭鎮良先生面對六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均為使用欠妥的車輛,違反根據上述法例訂立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及121(1)條;第四項控罪為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違反上述法例的第42(1)及(4)條;第五項控罪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4(2)(a)條;第六項控罪為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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