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智豐

Case No.DCCC 424/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2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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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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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8月2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Mr HO Chi M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Kam 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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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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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如下。

2.2011年3月1日晚上,警員在大埔太和邨執行反毒品活動。大約晚上10時38分左右,有警員見被告在太和邨商場102號鋪麥當勞店外形跡可疑,警員將被告截停及對他作出搜查。警員在被告的褲袋找到三包氯胺酮毒品(即控罪所指的30.90克粉末,內含24.96克氯胺酮)。

3.警誡下,被告說那些毒品是他自己服用的。

4.警方在被告的家裡找不到任何可疑物品。

5.在進一步的詢問下,被告向警方說,他在2011年3月1日晚上8時左右,以900元從一個叫阿明的人買來該批毒品,然後他就走到麥當勞去吸食氯胺酮,出來後就被警員捉著。被告說,他吸食氯胺酮已有一年,不過他每天的零用錢只有40元,是母親給他的。

6.本案涉及的毒品在市面可賣得3,491元。

7.在庭上,被告承認他管有那些毒品是作販運用途,他承認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8.被告在1993年4月出生,現在是十八歲多,犯案時他差一些就18歲,不過他在2008年4月已開始被法庭定罪,那次是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幾個月後,他破壞感化令,被送進戒毒所。大約半年之後,被告又犯上管有危險藥物罪,再次被送進戒毒所。

9.辯方律師在求情時,遞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與及他母親為他寫的求情信。被告說會改過,當然,他的母親亦叫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改過的機會。辯方律師指,被告的父母都是癮君子,父母在被告七八歲時,已經分開,被告現在跟母親與及細妹同住。律師說,被告在十五六歲時,已接觸毒品,今次他是為了500元的報酬,就替人販運毒品。

10.律師正確指出上訴庭在許守城案及黃日新一案中訂下的販運氯胺酮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被告雖是年青,但不是法律所說的極度年青(extreme youth),所以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對被告是適用的,其實他已是一個成年人,也有接觸毒品的經驗。

11.本席認為在本案中,只有監禁才是適當的刑罰,律師在求情時將情況說得清楚,本席不覺得需要索取甚麼報告。

12.本案的控罪涉及純度達24.96克的氯胺酮,本席以四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3年。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