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雅

Case No.HCCC 42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2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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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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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7月19日上午10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Winnie L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iss Juliana Chow,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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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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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460.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

去年8月25日凌晨一時許,被告人在落馬洲管制站入境,被海關人員截查,在她手持的紅色紙袋內發現三十六小包「冰」。被告人向關員表示,知道袋內是毒品,是屬於阿明的。其後在錄影會面中,她承認兩天前在羅湖認識阿明,後來一起乘直通巴士回港,通過海關檢查站之前,阿明稱要綁鞋帶,叫她將紅色紙袋帶過關,她認為這紙袋內是毒品。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冰」市值約三十三萬元。

被告人現年18歲,受教育至初中,報稱是學生。她未婚,沒有犯罪紀錄。她約於十年前來港定居,她的父母現已離婚,被告人現與母親同住。她宣稱沒有毒癮。

她的父母呈上求情信,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震驚,希望法庭體諒她年幼,盡量輕判。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十分後悔,現在領悟到家人的關心,希望在獄中繼續求學。懲教署教士程牧師在信中指出,被告人本質善良,有責任感,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販運「冰」有清晰的量刑指引: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此種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根據案例,販運300至600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4至18年。

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雖然她犯案時剛滿17歲,但並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尤其是她剛結識阿明,又明知袋內是毒品,仍替阿明帶回港,實講不過去。重判年輕罪犯令本席十分婉惜,但被告人應知道她的行為直接幫助毒犯,令很多人沉淪毒海、萬劫不復,罪責十分嚴重。

本席已考慮過她的背景,再沒有可減刑的理由。本席考慮過辯方呈上的判例(HCCC287/2009),由於背景不同,很難作比較,也不能一概而論。

本案的「冰」共重460.72克,本席以16年為量刑起點,她將毒品帶入香港,應加刑6個月,總起點是十六年六個月,認罪減刑五年零六個月。

現判被告人入獄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