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旭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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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8月2日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孫旭恆,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6.4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凌晨時分,一隊警方人員看見被告人與兩名女子在屈地街形跡可疑,於是上前將他們截停,在被告人身上找出本案所述的毒品,而兩名女子身上並無任何發現。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是替人將「冰」毒送給其他人,並要求「畀次機會」。 4.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有12項刑事紀錄,其中9項與毒品有關,當中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在06年6月被判處7年監禁。 5.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曾經當過廚師、司機,上一次出獄之後做過搬運工人,但收入微薄。他與一位女子同居,並育有一名兒子,現年7歲。律師指因這事件,被告人的同居女友已離他而去,兒子則由母親照顧。 6.律師亦指出,今次被還押之後,被告人信奉基督教,一位牧師也替他撰寫求情信,被告人也自己撰寫了求情信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在信中講到他過往因為吸食毒品,而最終走上販毒道路,亦了解到毒品的禍害,及販毒是害人害己的, 過往的生活彷如行屍走肉。今次有機會從獄中出來,有個短暫時間與7歲兒子相聚,一嘗天倫之樂,希望法庭可給一次最後機會,他承諾決心戒毒,出獄之後不會再犯,和會珍惜在獄中的時間,學會一技之長,好好裝備自己,將來出來社會做個有貢獻的人。 7.觀乎被告人的過往刑事紀錄,基本上他大部分時間都是進進出出監獄,對於他向法庭承諾將來出來做個有貢獻的人,做一個不再犯法的人,本席對這說法有所保留。不過, 本席希望他想一想,他向法庭表示與7歲兒子享過天倫之樂,如果他下一次出獄,又想到再去犯事時,想一想他的兒子。本席覺得他的兒子都想有一個完整的家,有父有母教導他,不去做壞事,做一個好人,做一個好人就夠了,社會是需要這類人,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兒子也持同一想法。 8.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就這類罪行已有判刑指引。販運「冰」毒而言,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為3至7年。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庭就這類罪行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就求情方面來講,其實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出有何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9.就他所承認販運危險毒品的份量,本席以五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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