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健強

Case No.DCCC 67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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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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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8月8日上午11時5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金義威, 范文聰律師事務所律師Mr KAM Yee Wai Andrew,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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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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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指,被告於2011年5月14日為警方拘捕,當日傍晚接近晚上時間,警員埋伏在被告於柴灣興華二邨的居所外,在大約6點53分左右,警員見被告與他的女朋友自那興華二邨樂興樓120室出來,警員將他們二人截停搜查。被告身上當時有總共五包毒品,以及一支香煙,香煙也沾有一些氯胺酮的粉末。政府化驗師後來驗得那五包毒品,以及那支香煙沾有的粉末,全部共重68.49克,其中53.21克為純正的氯胺酮。警誡下,被告說他打算售賣那些氯胺酮(俗稱「K仔」)準備還債給財仔。在庭上,辯方律師解釋財仔為一財務公司。

3.警員再在被告的屋內睡房找到一電子磅及幾個空膠袋,被告承認他用那電子磅去秤量「K仔」作售賣用途。回到警署,在警方的進一步訊問下,被告作出同一承認。不過,他不肯透露從何處拿到那些氯胺酮毒品,他亦不肯透露他打算將涉案的氯胺酮毒品拿到何處販賣。被告被捕時,身上有896元港幣,而在他身上搜獲的毒品估值為7,670元。

4.被告今年21歲,他犯案時也是21歲,被告在1990年3月10日出生。他以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律師求情時說,被告與父母同住,父母已經上了年紀,對他一向缺乏管教。被告學業程度只有中一。律師說,被告由於年輕,缺乏父母管教,教養程度低,所以就犯下本案。律師說,被告在09年9月至2010年9月曾在港島西灣河協青社青年中心作助理的工作。離開協青社後,曾幹一些汽車清理工作,但在本年5月又再回到協青社工作。律師呈上幾封協青社的社工撰寫的求情信,那些社工說及被告在協青社的表現及他的行為問題,他們亦都替被告求情,希望法庭輕判。另外,被告自己以及他的父母也撰寫了求情信,被告說已經後悔,父母亦說自己是對被告缺乏監管,致被告誤入歧途。律師說,被告欠了財務公司50,000元,沒有錢還,受人唆擺就販運毒品作圖利,以作還錢,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5.律師正確指出,上訴庭在販運氯胺酮的情況下,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50至300克醇度氯胺酮的判刑監禁起點為6至9年。本案中,被告販運的氯胺酮醇度達53.21克,雖然他犯案時只有21歲,可算年青,但不是法律上所說的極度年青,可令法庭輕判。雖然被告以前並無案底,但在販運毒品的案件中,這不是一個特別的求情理由。事實上,法庭對販運毒品的人應判以嚴峻的刑罰,以收阻嚇作用。上訴庭訂下判刑指引,也是這個意思。

6.在本案中,被告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認罪,他已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寬減。本席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寬減,判監4年。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