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華

Case No.DCCC 715/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1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1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德華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葉祺智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在2011年5月9日上午時分,警員在渡船街看見被告把左手放在褲袋內並掉頭離開。警員追前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包香煙盒,內有二十五個粉紅色和十個藍色載有毒品的包裝。在警誡下,被告稱有關毒品是自用。被告稍後進一步承認他以$5,000購買這些毒品,重申毒品是自用。被告扣押在荔枝角扣留中心時,在5月12日早上,他在體內排洩出四粒藍色和一粒粉紅色載有毒品的東西。在警誡下,被告稱他在被捕時意外地吞了這些海洛英。同日稍後時間,被告再排洩出六粒藍色、一粒粉紅色載有毒品的東西。在警誡下,被告重申他在被捕時意外吞下。

2.被告稍後承認他在5月9日被捕時吞了十二粒海洛英,當中被告管有另外二十包或粒的毒品。被告在5月12日從體內排洩了十二粒海洛英。藍色包裝的海洛英,是$100一包或一粒,而粉紅色的則是$150一包或一粒。

3.經化驗後,從被告身上找到的三十五包或三十五粒毒品總共是9.09克混合劑,內含6.56克海洛英鹽酸鹽。另一方面,被告在荔枝角扣留中心所排洩出的十二包或粒毒品是2.32克混合劑,內含1.7克海洛英鹽酸鹽。警方認為涉案的毒品的市價約為七千四百五十多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61歲,小學程度,倚靠綜援維生,聲稱他身上一千四百多元的現金是來自綜援。被告因為脊骨神經痛,因此需要倚賴毒品減輕痛楚。被告被押解到荔枝角拘留中心時已經向有關人員承認早前已吞了一些毒品,因此,辯方希望第二項販毒罪的刑期可以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曾經提供一些有關賣毒品給他叫「阿牛」的簡單資料。本席得悉警方並未能因為這些資料而作進一步的行動。被告並沒有手提電話,亦不知道賣家的電話。

判刑

5.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有七十四項定罪,知道認罪是有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最近的定罪是2010年9月因為管有色情物品而被判入獄10個月和罰款$10,000。他在2011年3月30日出獄,而不出個半月,即在5月9日便干犯現今的販毒罪。被告有不少管有毒品罪的定罪,但並沒有相同的販毒定罪。被告雖然被控兩項販毒罪,但本席認為實質上被告在5月9日已經可算是販運涉案的所有毒品,即11.41克混合劑,內含8.26克海洛英鹽酸鹽,但本席為了避免任何法律的爭議,仍然會以兩項控罪作為判刑。

6.根據判刑指示,一般而言,涉及10克以下的海洛英判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就第一項控罪涉案的毒品是6.56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就第二項涉及1.70克海洛英的控罪,本席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認罪而減至16個月。本席認為8.26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實質上應該是4年,基於總體的量刑原則和反映被告實質販運8.26克毒品而論,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當中的8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被告需要入獄3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