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訴 醫院管理局

Case No.HCMP 139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39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39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9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申請人 賴容
(LAI YUNG)
被告人/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案書日期: 2011年9月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賴容入禀區域法院,要求答辯人醫院管理局賠償100萬元。申請人指在2010年6月1日有“醫生﹑護士”突然到其居所,又有另外兩名女士搜查她家中物件,而三個月後申請人發覺“有多張10元新鈔不見了”。

2.2011年4月19日,區域法院彭家光聆案官應答辯人的申請,以申請人的申索無披露合理訴因,及/或屬於惡意中傷或瑣屑無聊為理由,撤銷申請人的索償,並要她支付訟費5,000元。

3.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4月29日,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並下令她支付訟費。

4.申請人曾要求陳法官批準她上訴至上訴法庭。2011年5月30日,陳法官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5.申請人仍不服,現重新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批準她上訴。由於其申請已過期,申請人同時要求本庭延展其申請限期。申請人表示延誤是因為要諮詢法律意見。

6.本庭已考慮過事件的背景及申請人的立場。

7.申請人沒有有效的索償基礎。即使她指有“醫生﹑護士﹑社工”進入她家中,甚至取去她的財物及破壞她的居所屬實,申請人未能說明為何答辯人要負責。

8.申請人的申請不但過期,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所以必需駁回。

9.申請人的上訴許可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 63A(2)條的規定,因此,本庭駁回她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申請人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10.本庭同時下令申請人要支付其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