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訴 醫院管理局
|
HCMP 139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39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9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賴容入禀區域法院,要求答辯人醫院管理局賠償100萬元。申請人指在2010年6月1日有“醫生﹑護士”突然到其居所,又有另外兩名女士搜查她家中物件,而三個月後申請人發覺“有多張10元新鈔不見了”。 2.2011年4月19日,區域法院彭家光聆案官應答辯人的申請,以申請人的申索無披露合理訴因,及/或屬於惡意中傷或瑣屑無聊為理由,撤銷申請人的索償,並要她支付訟費5,000元。 3.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4月29日,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並下令她支付訟費。 4.申請人曾要求陳法官批準她上訴至上訴法庭。2011年5月30日,陳法官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5.申請人仍不服,現重新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批準她上訴。由於其申請已過期,申請人同時要求本庭延展其申請限期。申請人表示延誤是因為要諮詢法律意見。 6.本庭已考慮過事件的背景及申請人的立場。 7.申請人沒有有效的索償基礎。即使她指有“醫生﹑護士﹑社工”進入她家中,甚至取去她的財物及破壞她的居所屬實,申請人未能說明為何答辯人要負責。 8.申請人的申請不但過期,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所以必需駁回。 9.申請人的上訴許可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 63A(2)條的規定,因此,本庭駁回她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申請人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10.本庭同時下令申請人要支付其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